陕西陇县 , 男子急于和女友开房发生关系 , 不顾女友头部受伤 , 历经19小时才将女友送医 , 女友不治身亡 , 男子需要承担责任吗?(案例来源:陕西省陇县法院、富平检察)
李兵和孙丽是男女朋友关系 , 这天晚上 , 李兵带着孙丽 , 在一家烧烤店里吃饭 , 朋友聚会 , 大家很高兴 , 一直喝到夜里12点左右 。
李兵见天色已晚 , 就想带着孙丽去开房 , 孙丽开始不同意 , 二人拉扯起来 , 过程中 , 孙丽不慎从台阶上摔下 。 李兵见状 , 过去扶起孙丽 , 看着孙丽没有明显外伤 , 就又拽着孙丽去酒店 。
当天晚上 , 孙丽也喝了几杯酒 , 摔倒后 , 更是站立不稳 , 李兵扶着孙丽就去了房间 。 李兵迫不及待地脱下孙丽的裤子 , 孙丽突然呕吐起来 , 李兵见孙丽这个样子 , 无奈之下 , 只能让孙丽昏昏沉沉地睡去 。
早上6点多 , 李兵见孙丽还没醒 , 就自己去单位上班了 , 10点多钟的时候 , 李兵又从单位来到酒店 , 看到孙丽还没有苏醒 , 叫了她几声 , 见她没有反应 , 因为着急上班 , 便又匆匆离开 。
中午12点多 , 李兵利用午休时间到酒店 , 这时的孙丽人已经从床上掉下来了 , 大便失禁 , 李兵不以为然 , 在房间待到下午3点多 , 又去上班了 。
晚上6时40分 , 李兵再次回到酒店时 , 孙丽已经口吐白沫 , 昏迷不醒 , 这时 , 李兵才惊慌起来 , 打电话叫来一个朋友 , 在朋友的提示下打了120电话 。
可是太晚了 , 大夫抢救了一夜 , 也没能把孙丽从死神那里抢回来 。 经过法医鉴定 , 孙丽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 , 类似坠落伤 , 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 , 李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孙丽的死亡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 第一是在和李兵的拉扯过程中 , 不慎从台阶上摔下 , 导致颅脑损伤;第二是没有及时救医 , 造成伤情加重致使死亡 。
孙丽第一次从台阶上可以说是一次意外事件 , 李兵尽管和孙丽拉扯 , 但是其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拉扯行为 , 会让孙丽从台阶上摔下 , 孙丽掉下的原因是自己不慎造成的 , 因此第一次的原因和李兵无关 。
第二次的原因可是和李兵有着直接的关系 , 孙丽从台阶上掉下后 , 李兵作为孙丽的男友不仅没有带着孙丽去救医 , 反而因为着急和孙丽发生关系 , 不管不顾 , 带着孙丽去了酒店 。 孙丽当时已经呈现明显的醉意 , 神智不清 , 从凌晨0时开始 , 一直到晚上7点 , 历经19个小时 , 孙丽才得到救治 。
李兵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可能有人说 , 李兵什么也不做 , 也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 , 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 , 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 , 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
李兵作为孙丽的男友 , 对醉酒的孙丽负有救助义务 , 在孙丽醉酒从台阶上摔下后 , 应当带着孙丽去医院就医 , 检查 , 此为“应为” 。
李兵在女友发生呕吐 , 及至大便失禁的情况下 , 作为一名成年人 , 理应判断出这和醉酒后单纯呕吐的行为不一样 , 并且孙丽在长达19个小时的时间里 , 一直是昏迷状态 , 李兵一直是清醒状态 , 并且第二天还去上班 , 此为“能为” 。
在酒店的19个小时内 , 李兵对于受伤的女友不管不顾 , 在初期仍坚持要发生关系 , 第二天白天三次进入酒店房间 , 一直没有救助孙丽 , 此是“不为” 。
李兵明知孙丽曾从台阶下摔下 , 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前期的行为可能造成孙丽受伤的结果发生 , 在孙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后 , 不作为 , 拒绝履行自己救治孙丽的法定义务 ,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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