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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过分了 , 必须报警!”10月5日 , 湖北谷城 , 国庆黄金周期间 , 一超市内的某款饮料正在做“一元换购”促销活动 。 可不曾想 , 一名男子到该超市购买此款饮料时 , 因拧开手中那瓶饮料的瓶盖 , 发现没有中奖 。
于是就一口气 , 连续拧开柜台上七八瓶饮料 , 直至发现拧到中奖的那一瓶 , 才停下来 , 并将之前已经拧开的饮料放回原处 , 才到柜台处结账 。
超市负责人通过监控发现此事后 , 选择人性化处理 , 决定给该男子一次机会 , 所以没有报警处理 。 但是 , 超市已经在促销饮料的旁边 , 摆放了相应的警示标语 。
1、事发后 , 有网友表示 , 超市总共摆放了十来瓶饮料 , 其中就有一瓶以上是中奖的 , 因此可证明超市方并没有欺诈消费者 。
该网友同时还认为 , 超市不能姑息 , 一定报警找到该男子 , 并要求其承担责任 。
2、同时也有网友认为 , 男子既然把饮料的瓶盖拧开了 , 就代表其与超市之间已经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 , 因此男子有义务将已经拧开瓶盖的饮料 , 全部买下来 , 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也就是说 , 由于男子拧开瓶盖后没有买单属于违约行为 , 因此该网友认为超市一方有权利要求男子买单 。
3、笔者同意这个观点 , 但笔者同时还认为 , 超市一方有权力取消该男子的“一元换购”的资格 。 为什么呢?
虽然男子最终为这瓶中奖的饮料支付了一元钱货款 , 双方表面上形成了购销合同关系 。 但是 , 民法典明确规定 , 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情况下形成的合约关系 , 为无效合同关系 。
换而言之 , 由于男子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中奖资格 , 因此超市一方有权主张撤销双方的合同关系 , 即超市有权要求男子按标价购买该瓶饮料 。
3、为什么说男子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饮料呢?
超市内摆放的每瓶饮料都属于超市一方的公私财物 , 没有异议 。 因此男子在没有购买意向的情况下 , 故意毁坏饮料导致超市无法继续销售该饮料 , 造成了超市一方的经济损失 , 故男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也就是说 , 虽然男子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不大 , 但只要超市报警 , 那警方也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
4、《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 ,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 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 , 需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正如前面所说 , 饮料的瓶盖被打开后 , 超市就已经无法继续销售 , 因此男子必须承担按原价赔偿的责任 。 当然 , 赔偿后男子还是可以拿走其赔偿部分饮料的 。
最后 , 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做出既要被处罚又要赔钱的行为 , 因为这种行为 , 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
【湖北襄阳,一男子为了中奖连续拧开超市8瓶饮料,直至中奖才停手】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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