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嫌弃的22岁女孩方洋洋的一生:生于拐卖,死于虐待,葬于阴婚( 二 )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 , 情节恶劣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方洋洋案”一审宣判后 , 在网络上引起了一阵喧哗 , 认为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此消逝 , “家庭成员”这层关系反而成了虐待她致死的人的“庇护伞” , 只被判处了二、三年 。
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 , 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 , 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 , 其行为构成虐待罪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 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 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不构成虐待罪 。
另外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也是从主观故意上区分 , 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

在该案中 , 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已与被害人方洋洋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 另外张吉林有悔罪表现 , 刘兰英、张丙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并且张丙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 故而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
经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 原审被告人张吉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 原审被告人刘兰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 原审被告人张丙则因虐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缓刑三年 。

然而事情到此还没有完 , 虐待方洋洋的婆家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判决 , 方洋洋的娘家人却还没有“放弃”已离世的方洋洋 , 给她配了阴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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