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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说的是货币投入商业活动中有可能获取较大收益 , 也有可能亏损血本无归 。 广义的投资还包括人力资源投入 , 劳动投入等非货币资金 。 这里我们不讨论抽象的投资理论问题 , 谈一下生活中常见的资金投资与收益的情形 。 很多人为了规避资金投入风险 , 都希望保本收益 , 稳定的理财活动 。 实际上 , 在银行机构保本收益类稳健投资是储蓄存款的一种形式 。
现实生活中 , 有不少的朋友之间约定合伙做生意 , 开办公司 , 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 , 或者合伙协议 , 但实际上 , 投资人并不参与经营活动 , 不干预经营决策 , 不承担亏损风险 , 约定固定的分红比例 。 这种情况下 , 投资人要不要承担经营风险呢?如果从协议名称来看是投资合同 , 经营亏损情况下 , 要承担亏损责任 。 但是 , 从实际经营活动来看 , 不参与实际商业经营活动的 , 这种情况下就是借贷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 ,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 , 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合伙人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是成立合伙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 。 有人说了 , 不担风险 , 赚钱了分红 , 赔钱了不承担责任 , 这也想得太美了 , 这样的合作不公平 。 合伙做生意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 做事之前三思而后行 , 要考虑清楚风险与收益才决定是否合作 , 如果觉得风险大 , 合作条件不公平不合作就是了 。 一些人做生意缺少资金 , 或者对未来的收益充满信心 , 愿意接受条件苛刻的投资合作条件 。
陕西咸阳市一男子与女子签订了一份《投资分红协议》 , 约定投资10万元 , 由女子从事电商经营活动 , 每60天为一个周期进行分红 。 协议履行过程中 , 男子要求解除合同 , 女子返还10万元投资款和利润分红 , 女子辩称两人合伙做生意 , 要共担风险 , 承担亏损责任 , 法院最终判决却认定二人实际上是借贷关系 , 女子返还借款 。 为什么投资分红协议变成了借款合同?
2021年4月3日 , 陕西咸阳市泾阳县男子李某某(乙方)与女子王某某(甲方)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 , 约定李某某投入10万元 , 从事电商服装销售 。 此资金由王某某自主支配 , 不干涉王某某经营活动 。 经营权归王某某所有 , 按照约定向李某某支付利润分红 , 以60天为一周期的投资本金利润的45%支付红利 。 若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如平台罚款 , 客户退款不退货等其他不可控因素情况)造成的成本利润损失 , 由分红比例双方共同承担 。 协议期限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 , 期满后 , 王某某向李某某发放红利 , 并返还全部投资本金 。
协议签订后 , 2021年4月5日 , 李某某向王某某转账支付100000元 。 同年6月 , 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其自己经营的如故汉服店的收益4000元 。 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润分红4000元 , 合计104000元 。
法院认为 , 双方虽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 , 但并未实际执行合伙事务 , 双方未形成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 李某某的100000元投资款 , 应视为出借给王某某用于经营店铺 , 进行周转的款项 。 李某某要求归还100000元 , 因其已经收到4000元 , 应予以扣除 。 关于4000元分红款 , 因双方没有成立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 , 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李某某96000元 。
王某某不服判决 , 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投资合伙协议 , 应当进行清算 。 2021年6月初至7月 , 李某某一直到经营场所进行监督考察 , 并参与了部分工作 , 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 期间 , 由于李某某对经营状况不满意殴打王某某 , 造成无法正常经营活动 , 李某某提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 合伙关系享受盈利分红 , 亏损承担责任是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李某某要求撤资 , 应当对合伙经营进行清算之后 , 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
李某某辩称 , 双方《投资分红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期满后 , 甲方向乙方发放红利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本金” 。 从该约定中可以看出 , 李某某对此不承担任何风险 , 投资的10万元实则为借款 。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标 , 订立的共享利益、风险共担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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