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遭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遭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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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遭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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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 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 , 被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 事后男子遂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致使其受到伤害为由 , 将酒店告上法庭 , 索赔经济损失14万元 。 郭先生在广告公司工作 , 其在工作时认识客户尤女士 。 事后郭先生对已婚的尤女士展开追求 , 并与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事发当天 , 郭先生到酒店开房后 , 发短信给尤女士 , 并邀请其到酒店见面 , 尤女士同意并驾车前往酒店与郭先生见面 。 尤女士的丈夫回家发现妻子不在家后 , 于是打电话、发短信给尤女士 。 发现妻子关机后 , 丈夫因担心妻子安全 , 于是通过车辆定位 , 确定尤女士在酒店处 。 丈夫深感不妙 , 遂邀约其姐夫及岳父岳母等人前往酒店寻找尤女士 。 来到酒店 ,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先以不方便提供住户信息为由 , 拒绝提供尤女士的入住信息 。



随后丈夫出示了其手机上能够证明其与尤女士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 , 并谎称妻子现在有危险 。 最终酒店方面同意查询 。 但由于尤女士未登记身份证信息 , 故未能查询到尤女士的入住信息 。 随后丈夫又要求查询监控视频 , 在得知尤女士与郭先生一前一后进入到的具体房间号后 , 丈夫又要求酒店为其打开房门 。 被工作人员拒绝后 , 丈夫等人只能自己去敲门 。 意外的是 , 丈夫一敲门 , 郭先生随即就将房门打开 。 丈夫等人冲进房间 , 发现尤女士与郭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后 , 于是对两人实施殴打行为 。 报警后 , 警方认定丈夫等人的行为 , 属于违法行为 , 故对其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遭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事后郭先生认为 , 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在没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 , 为他人提供顾客隐私 , 并造成其损害 , 故酒店一方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那么郭先生的诉求 , 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么?首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酒店、宾馆、旅馆等经营者必须如实登记入住顾客和来访人员的相关信息 。 否则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 , 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 。 也就是说 , 涉案酒店未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 对尤女士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 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 其次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1032条同时还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 , 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具体而言 , 根据法律规定 , 即便是公安民警 , 也必须在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 , 才能查询他人的资料信息 。 也就是说 , 酒店在没有核实清楚真实情况 , 随意为他人提供郭先生的隐私 , 并造成其遭受侵害 , 故需承担责任 。 最后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 , 需承担侵权责任 。 但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行为的 , 可减轻侵权人一方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虽然酒店一方存在过错行为 , 且与郭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 确实应当承担责任 。 但郭先生在明知尤女士系已婚的情况下 , 仍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故也存在过错责任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 故酌情判定郭先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 , 而酒店方则承担30%的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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