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 一男子透支自己的银行卡28000余元且长期未还


甘肃嘉峪关, 一男子透支自己的银行卡28000余元且长期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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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 一男子透支自己的银行卡28000余元且长期未还


甘肃嘉峪关 ,一男子透支自己的银行卡28000余元且长期未还 。 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 但法院却未支持银行的全部诉求 。

老邵在嘉峪关某银行分行办了张信用卡 , 同时在银行出具的信用卡合约上签字 。 后来 , 他疯狂消费 , 导致卡里金额大量透支 。 经银行精确计算:截至此次诉讼开始前 , 老邵已经透支本金28000余元 , 利息10800余元 。 此外 , 根据合约的约定 , 老邵还需为此支付违约金9942元 。







根据银行的解释 , 如果持卡人有透支行为 , 且未能在合约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 则视为逾期 , 除要计算透支利息之外 , 持卡人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 。

表面上看 , 银行的诉讼请求及对应的理由有事实依据 。 不过 法院最终却仅支持了银行诉求中要求老偿还本金和透支利息的部分 , 并未支持银行要求老邵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

在一审之后 , 银行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 但二审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 那么 , 法院是基于哪些事实和法律依据才做出了该终审判决呢?

1.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不能突破每日0.0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 我国对信用卡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 其中 , 透支利率的上限就是每日0.05% 。 在本案中 , 作为原告的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和被告老邵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合约 , 其上显示 , 涉案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已经达到了这个上限 。 老邵本该向银行支付的10800余元的透支利息也是这么算出来的 。 所以 , 银行不能再以其他类型的金额变相增加老邵支付的利息 。 2.银行未能就与老邵约定违约金一事做出充分举证对此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取消滞纳金后 , 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 , 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 以及相关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该规定来看 , 在不向透支用户收取滞纳金(透支利息)的情况下 , 对于是否向用户收取违约金一事 , 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即银行既可以收违约金 , 也可以不受违约金 。 进一步讲 , 如果银行决定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让透支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话 , 则必须和用户协商 , 并取得用户的同意 。 对此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 作为原告的银行应当向法庭出具已和老邵协商好违约金事宜的证据 。 不过在本案中 , 虽然银行向法院提供了和老邵的合约 , 但该合约中并未记载违约金事项 , 而银行又不能就上述事项再举出更多的证据 , 所以作为举证不能的一方 , 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会否定本案存在违约金的事宜 。

【甘肃嘉峪关, 一男子透支自己的银行卡28000余元且长期未还】3.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的作用几乎相同通过透支利息的性质 , 我们可以看出 , 它本身就是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 , 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违约赔偿 , 已经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惩罚借款人和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作用 。 因此 , 在《民法典》的角度来看 , 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的作用是相同的 。 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 , 双方不能并存 , 只能择一适用 , 否则就会不当地加重债务人的责任 。 综上所述 , 原告银行对向被告索要违约金的诉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 那么各位读者 , 你认为这个结果该如何评价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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