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如果大妈真的偷走了赵先生的电动车 ,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 , 她将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
2.但是在这件事中 , 由于电动车断了一根线 , 无法驾驶 , 所以大妈放弃了偷新电动车 , 这样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
根据《刑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 , 犯罪中止的概念是 , 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 是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 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
在这里要区分一下中止行为和犯罪中止形态 ,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 , 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换言之 , 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 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 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 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
根据犯罪终止形态的相关规定 , 也就是大妈因偷盗行为受到的刑罚 , 可以减免或者减轻处罚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大妈想用自己破旧的电动车偷换别人的新电动车 , 虽然事实上并没有偷 , 但她的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 , 因此 ,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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