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帮扶公司扶贫,一贫困户领大米后上楼摔倒离世,家属状告索赔44万


吉林延边,帮扶公司扶贫,一贫困户领大米后上楼摔倒离世,家属状告索赔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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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帮扶公司扶贫,一贫困户领大米后上楼摔倒离世,家属状告索赔44万


吉林 , 延边 。 给贫困户发放物资时贫困户金某扛大米上楼时不幸摔倒离世 , 金某家属把送物资方起诉了 , 要求赔偿44万元 。


给山区的贫困户输送物资时由吴某负责 , 他和往常一样载着满满一车的大米和油 , 挨家挨户发放 , 到了金某家时只有她一个人在家 。
吴某和金某唠了一会儿家常后 , 提下一袋50斤的大米 , 当他转身去提油的时候 , 金某已经扛起了大米朝屋内走了 。
他提着油赶紧跟了上去 , 却在楼梯的缓台处发现金某倒在地上 , 吴某赶紧大声地喊金某你怎么了?
可是金某一点动静都没有 , 吴某又赶紧把手放到金某鼻子处 , 却感觉不到对方呼吸 , 吴某拨打了急救 , 又急忙联系金某的家属 , 告诉他们出事了 。
金某被送去救治 , 最后抢救无效离世了 。 吴某在这期间把所有的医药费都垫付了 , 并且在金某出殡当天 , 吴某也给金某家人送去了5000元的慰问金 。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 可是没过多久 , 吴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唤 , 原来金某家属把吴某以及他所在的公司给告了 。理由是吴某在发放贫困物资时 , 没有做好金某的人身安全保障 , 一位女士扛50斤大米肯定有难度 , 而吴某却没有亲自送上楼 , 才导致金某自己扛大米时离世 , 责任应该归咎于吴某以及他所在的公司 。
那么 ,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定性的呢?
金某的家属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icon】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他们认为吴某不帮忙把大米送到楼上的行为 , 是有过错的 , 由于吴某的错误行为 , 才导致金某的离世 , 吴某和他所在的公司应该负全部责任 , 并要求对方赔偿44万 。
而法院认为侵权责任首先得讲究因果关系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主要看发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和侵权行为有关系 ,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 , 存在必然联系的 , 就可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其中 , 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分为行为、后果、因果关系、过错4个要件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中 , 这四个要件具体是怎么?1案件中的行为是:吴某给金某送大米 。
2案件中的后果是:金某离世了 。
3案件中的因果是:吴某送大米的这个行为 , 是直接引起金某离世的原因吗?很显然不是的 。
【吉林延边,帮扶公司扶贫,一贫困户领大米后上楼摔倒离世,家属状告索赔44万】而金某扛大米的这个行为 , 才是促使她离世的真正原因 。
4案件中的过错是:吴先生送大米的这种行为有没有错?当然 , 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许可的 , 也是支持的 , 更是值得赞扬的 。
综合上述:吴某及他所在的公司并不存在对金某有侵权责任 , 对金某的离世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 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 , 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金某家属的所有请求 。 并且对金某家属提出的吴某没有主动将大米送至楼上 , 也作出了自己的看法 。
帮扶公司以善为先 , 应该获得大家的善意回报 , 他们为困难户做得够多够好了 , 我们不应该过分去道德绑架 , 也不应该过分要求别人做到细致入微 。
我们应该更多的是感恩别人 , 金某的离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自身有疾病 , 在自己不能扛起50斤大米的时候 , 还要自不量力去扛 。
金某完全可以等待家人回来或者请求吴某的帮忙 , 而她并没有这么做 , 没有尽到保护好自己的责任 , 事件导致的结果应该由她自行承担 。
家属在金某出事之后 , 却把责任归咎于一个善良的公司 , 这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 , 试问如果都这样 , 谁还敢去做好人好事呢?
大家对帮扶公司给金某送大米 , 反被对方家属索赔44万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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