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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误将50元看成5元 , 多付储户18000元 , 储户需要归还么?”安徽铜陵 , 市民王先生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 , 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士因工作失误 , 多付了18000元给王先生 。 银行对账发现失误后 , 遂报警求助 ,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 , 年轻的刘女士毕业后 , 应聘入职到银行工作 , 职责是柜台的工作人员 。 事发当天 , 刘女士本想拿4捆5元面值的人民币 , 支付给王先生2000元 ,
【安徽铜陵,银行职员误将50当成5元多付18000元,储户被要求归还】
可不曾想 , 刘女士居然把50元面值的人民币看成5元面值的人民币 , 给王先生递过去了4捆 。 王先生拿到钱后 , 遂离开银行 。 当天银行下班对账发现问题后 , 刘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
民警接到报警后 , 立即找到王先生 , 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刘女士当时多付了18000元 。 王先生确定属实后 , 遂来到派出所 , 在民警的见证下 , 将多拿的钱 , 还给刘女士 。 刘女士也当面向王先生道歉 。
王先生解释称 , 自己太久没使用现金了 , 当时也没注意到 , 因此其也是民警提醒后 , 才发现多收了银行18000元 。
1、有网友表示 , 50元面值和5元面值的人民币差异巨大 , 小孩都能轻易分辨出来 。 但作为专业人士 , 刘女士居然在4捆的情况下 , 都能看错 , 确实让人无语!
还有网友称 , 银行不是提倡“离柜概不负责”吗?凭什么要求王先生将钱还回去?
2、所谓“离柜概不负责” , 实际上只是银行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 。 当与法律规定相悖时 , 这只是无效条款 。 为什么呢?
首先 , 王先生到银行办取款业务 , 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银行一方需支付2000元给王先生 。
《民法典》第122条明确规定 ,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取得的财产 , 属于不当得利 。 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予以返还 。
也就是说 , 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银行一方只需支付2000元给王先生 , 多出部分就是没有法律依据 。 即银行多付给王先生的18000元 , 王先生就是属于不当得利 。
其次 , 《民法典》明确规定 , 双方签订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 是绝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
具体而言 , 虽然银行制定了“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 ,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 由于王先生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 , 因此该条款不能成立 。 故王先生必须将不当得利还给银行 。
最后 , 如果银行少付钱款给王先生 , 同样也是不当得利 , 故银行需将少付部分的钱款 , 补给王先生 。
换而言之 , 无论是王先生 , 还是银行一方 , 只要一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的 , “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就会与法律相悖 。 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
注意!《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对于自己一方的主张 , 需拿出证据来举证证明 , 否则其一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王先生一方主张银行少付了其钱款 , 那么王先生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说法 , 否则即便告到法院 , 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
那么大家认为 , 如果储户王先生少拿了钱 , 他能举证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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