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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赔偿一半就行了”浙江湖州 , 刘女士的女儿戴着一个金手镯去上早教课 , 几天后发现不见了 , 调取监控后对机构有所怀疑 , 认为金手镯的钱 , 应该由早教机构来承担一半 。 机构:我们无法确认是否带了 。
刘女士的女儿不到四岁 , 在当地一家机构上早教课 。 7月23号那天他送女儿上课 , 发现手镯不见了 , 调取自家监控发现7月21号女儿去上早教 , 课前手镯还带着 , 回来就没有了 。
据刘女士表述:首先想到的就是机构 , 随即她找机构调取7月21日监控发现 , 孩子上课时左右两只手都带了彩珠手链 , 左手隐约能看到一个环状物品反光 , 等到23号才发现孩子的手镯不见了 。
刘女士表示这支黄金手镯是2019年买的 , 重量12.29克 , 当时黄金是372元每克 , 价值4472元 。 她还说这个手镯从小一直带到现在 , 何况他还跟孩子说过这个东西不能拿下来 , 是我们花很多钱买的 。
由于厕所在机构的盲区 , 黄金饰品不见后 , 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合她进行了寻找 , 包括老师和阿姨都问了 , 都说没有捡到 。 刘女士还说有几个家长进去过 , 可机构表示因为这个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 你不可能带着怀疑的心态给家长打电话 。
现在刘女士的态度就是 , 不管是谁拿的 , 反正就是在那里丢的 , 机构该承担多少就承担多少 , 我没有说叫他全部承担 , 只需要他们承担4472的一半 , 可机构表示:这个手镯不一定在我们这里丢的 。
事情发生后双方也坐下来沟通 , 机构把剩余的课时费已经退给了刘女士 , 但是黄金手镯一直没有协商好 。
随后记者陪同刘女士一起来到早教机构 , 工作人员看到是刘女士就不给开门 , 随后民警赶了过来 , 双方回到派出所调解 。
机构对方表示他们没法确定刘女士的女儿当天是否佩戴了金手镯 。 说7月21号当天小朋友双手佩戴了不少物品 , 由于监控不是很清晰 , 不能判断所佩戴物品之一是否为金手镯 。
事后机构配合协调 , 愿意补偿800元 , 但刘女士不同意 。 目前警方还在组织双方做进一步调解 。
1.有网友表示:既然上早教课 , 还估计不到3岁 , 小孩小 , 别让孩子携带贵重物品 , 孩子年纪小的时候 , 对金钱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 , 所以他们无法认清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有多贵重 , 只会把它们当成玩具一般来进行玩耍 , 而这样的行为就很容易导致孩子不小心弄丢 , 且孩子携带贵重物品若是出门被有心人士看到 , 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
幼儿园家长和老师共同让孩子成长进步的地方 , 所以家长们一定要给予老师适当的尊重 , 不要在出现问题之后一味的指责老师的过错而不思考自己的过错 。
2.刘女士提出的赔偿一半合理吗?
首先我国的举证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进行的 , 也就是当事人如果他是原告 , 那么他在提起民事诉讼当中 , 肯定是需要说清楚自己的诉求 , 那么他提起的 , 他就有必要去准备相关的证据来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支撑 。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 , 谁举证 。 根据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 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 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 , 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 下列事实 ,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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