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突然死亡留下数十万债务,担保人被判提前“接手”】
借款人出具了一份期限长达三至五年的还款计划 , 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 后来借款人因故死亡 , 留下 50 多万元借款本金和 20 多万元利息没还清 , 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日前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 认定借款人因意外死亡后 , 出借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合同 , 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还款责任 。
2020 年 10 月 , 陈某因突发疾病去世 。 徐某为索要借款 , 将还款计划中的担保人即陈某妻、子诉至法院 , 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借款人陈某因意外死亡 , 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 如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 按合同约定的 3 至 5 年内还清借款 , 对徐某而言明显不公平 。 现徐某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应予支持 。 由于徐某提供的 20 多份借条中 , 有的借条约定的月利率高达 3%、4% , 被告在审理中辩称对借款情况并不清楚 , 故徐某仍应对借款已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
法院根据借条及徐某与陈某的银行往来情况 , 据实认定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陈某出具还款计划时止 , 尚结欠借款本金 548283.85 元、利息 211312.47 元 。
据此 , 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陈某结欠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 并互负连带责任 。
法官: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 ,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 , 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 因此 , 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 即合同成立后 ,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本案中 , 借款人意外死亡 , 属于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 , 如果继续履行协议 , 则原告需在五年后才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 势必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 , 对陈某一方显失公平 , 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作为担保人 , 应当提前履行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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