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中介费“跳单”,法院这样判!


为省中介费“跳单”,法院这样判!



售价千万元的别墅 , 独家包销期间 , 买卖双方数次磋商 , 最终因价格没谈拢未达成交易 。 但在包销合同期满后 , 买卖双方迅速自行完成交易并过户 , 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之前磋商的价格 。 近日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买卖双方构成“跳单” , 分别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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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中介费“跳单”,法院这样判!】王女士购入涉案别墅的价款为960万元 。 后王女士欲出售该别墅 , 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 , 合同明确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委托交易价格(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交易成功后 , 王女士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等 。
《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 , 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别墅 。 梁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 , 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 , 对房子表示满意 , 且在房产中介公司引荐下 , 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 。 其间 , 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 , 约定交易成功后 , 梁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 之后 , 梁先生对涉案别墅出价至1500万元 , 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 。 在独家包销合同期限届满前 , 双方未达成交易 。
今年1月 , 中介人员先后询问王女士与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梁先生于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 。 1月26日 , 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 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 根据梁先生提交的证据 , 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 但买卖双方并未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 , 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 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上述情况后提起诉讼 , 主张王女士与梁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跳单” , 要求王女士、梁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即禁止“跳单” 。 本案中 , 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 , 房产中介公司未能在独家包销期满前促成房屋买卖交易 , 无权获取中介报酬 。 但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 , 交易价格不但比卖家放盘价少了620万元 , 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 , 甚至比卖家购入价还低30万元 , 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 , 此外 , 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 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 , 实难以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 , 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 , 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王女士、梁先生不服 , 分别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广州中院法官莫芳介绍 , “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 , 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 , 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 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 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 ,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
法官提醒 , 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 , 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 , 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 为逃避支付中介费 , 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 。 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 , 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民法典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 。 另外 , “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 , 如买家“一房二卖”等 , 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 , 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 , 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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