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穿内衣在地铁上劈叉摆拍,警方依法处罚4人


上海一女子穿内衣在地铁上劈叉摆拍,警方依法处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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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睛!”9月2日 , 事发上海 , 24岁女子熊某与同龄女子娄某 , 在当地经营内衣生意 , 两人为了宣传其新出的内衣产品 , 决定请来24岁女子江某充当内衣模特 , 并请来23岁男子张某为其当摄影师 , 到地铁6号线的车厢内 , 拍摄视频及照片等宣传素材 。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 , 充当模特的江某 , 当时在未戴口罩仅身穿内衣的情况下 , 在人来人往的地铁的车厢内 , 做出各种辣眼睛的动作 , 而熊某、娄某、张某则一直在旁为其拍摄视频及相片 。
四人的“异常”行为 , 引来其他乘客的不满 , 并被乘客拍视频发至网上 。
事发后 , 有网友认为 , 四人为了赚钱 , 无视社会公序良俗 , 在公共场所做出令人不齿的行为 , 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 。


还有网友认为 , 江某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 , 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 , 而熊某、娄某、张某则属于“同犯” , 一并处罚 。
实则不然!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裸露了个人身体隐私部位 , 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 否则不能认定其属于此违法行为 。
具体而言 , 四人所拍摄出来的所谓素材 , 实际上是用来宣传内衣产品的一些宣传照片及视频 。 而我国法律又明确规定 , 绝对不允许宣传中存在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 。
也就是说 , 由于江某只是衣着打扮过于暴露、行为过于浮夸 , 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情节恶劣的 , 处5-10日拘留 。
但是 , 4人在过道上的夸张行为 , 已经扰乱了地铁车厢的公共秩序 , 有视频为证 , 这是不争的事实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 , 扰乱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秩序的 , 处警告或处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据此 , 熊某、娄某、江某等三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 而摄影师张某则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 。
【上海一女子穿内衣在地铁上劈叉摆拍,警方依法处罚4人】最后 , 提醒广大网友们 , 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 , 目的是什么 。 总而言之 , 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 方可实施 , 否则极有可能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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