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撞一碾压,致自己亲生父亲死亡


男子一撞一碾压,致自己亲生父亲死亡


2021年2月 , 因为家庭矛盾 , 辛某驾驶小汽车 , 将站在人行道上的辛某1(系辛某的父亲 , 殁年59岁)撞倒在非机动车道上 。 之后 , 辛某调转车头 , 再次驾驶车辆辗轧自己的父亲 , 致其死亡 。

经鉴定 , 辛某1系遭车辆碰撞、碾轧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 。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来 , 在两年前 , 辛某1的妻子周某发现丈夫和一个女的相好 , 因为此事两人多次发生争吵 。 辛某1的脾气也越来越暴躁 , 动不动就殴打周某 。

2021年大年初一中午 , 周某又提及外遇的事情 。 双方再次争吵起来 , 辛某1把家里的电视砸了 , 还拿着刀要砍周某 。

周某哭着给儿子打电话 , 说辛某1想杀她 。 辛某就把母亲接过来一起居住 , 期间他了解了父母之间的矛盾 。

初二晚上 , 辛某1打电话给周某 , 威胁说如果敢回家就拿刀砍死她 , 并表示到初七就去办理离婚 。 周某跟儿子说了丈夫打电话威胁的事 , 辛某非常生气 。

初三下午4点多 , 喝醉了的辛某1随身携带菜刀 , 打电话给辛某 , 挑衅他要求见面 。 接着又拨打了儿媳的电话 , 要求其带周某一同前去见面 。

接到电话 , 辛某独自一人驾车前去会面 。 到达指定地点后 , 辛某驾车撞倒自己的父亲 , 并反复辗轧 , 致其死亡 。

案发后 , 辛某用他人的手机报警 , 并在现场等待 。

一审期间 , 辛某辩解“没有想杀父亲” 。 但实际情况是:辛某驾车将父亲撞倒 , 再次碾压才造成辛某1死亡的结果 。 其主观上有杀死父亲的故意 , 所以故意杀人罪成立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 , 辛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 。 一审法院认定辛某故意杀人罪成立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此后 , 辛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辩称:自己的父亲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有自首情节 , 应当从轻处罚;并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一审量刑过重 。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基本相同 , 根据原告辛某及其律师的辩护 , 法院查明:

1、辛某的父亲平时脾气暴躁 , 经常辱骂、殴打妻子周某;在春节期间再次发生殴打妻子、砸毁家中物品、打电话威胁妻子等情况 , 导致矛盾激化;

案发前 , 辛某1随身携带菜刀 , 主动拨打辛某电话挑衅要求见面 , 拨打儿媳电话要求带周某一同前去见面 , 应认定辛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

2、辛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后借用他人手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 并在现场等待 。 到案后 , 能够供述其驾车碾轧自己父亲的犯罪过程 , 并承认是自己的行为导致辛某1 死亡结果的发生 , 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

3、二审期间 , 辛某1的妻子、女儿及兄弟姐妹均表示谅解辛某 , 并请求对辛某改判 。

法院认定辛某有自首情节 , 其父亲辛某1存在重大过错 , 且辛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一审量刑过重 , 应予纠正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 , 辛某犯故意杀人罪 , 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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