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酒店捉奸,情夫害怕,坠楼身亡】广东深圳 , 男子张某和女子柯某是同事 , 由于工作原因 , 两人经常在一起 , 慢慢地发展成情人关系 。 但毕竟两人都各自有家室 , 尽管两人平时很低调 , 但若要人不知 , 除非己莫为 。 两人的事后来被柯某丈夫郭某知道了 。 这天深夜 , 郭某回到家后 , 发现妻子柯某不在家 。 后通过定位找到了妻子所在的位置是在某酒店 。
郭某看到妻子这么晚位置是在酒店 , 八九不离十是在和张某开房 , 当然是相当气愤 , 于是叫上两名男性好友 , 一同前往酒店“捉奸” 。
郭某到达酒店酒店 , 来到柯某所在房间门口大力敲门 , 并朝里面喊“快开门” , 里面无人应答 。 过了好一阵 , 柯某才打开房门 , 郭某推开柯某 , 气冲冲进入房间 , 四处寻找却未见到张某 , 并与柯某发生激烈争吵 。 郭某不死心 , 就和朋友一起走出房间到附近继续寻找张某 , 结果在酒店一楼处 , 发现了已经坠楼身亡的张某 。
报警后 , 警方调查取证 , 排除了张某被他杀的可能性 , 证实张某是自己不小心坠楼身亡 。
此后张某家属以以存在过错为由 , 将酒店、柯某、郭某及其2位同行好友 , 一起告上法庭 , 主张索赔128万元 。
那么 , 法院会支持张某家属的主张吗?
张某家属认为酒店 , 柯某和郭某及其两位同行好友 , 均存在过错 , 因此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家属认为张某到达酒店后 , 发生坠亡 , 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但酒店提供的证据证明 , 酒店窗户设计的高度等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 且酒店已经在窗户上标识有“禁止爬窗”的警示牌 。 也就是说酒店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的相应义务 , 但张某仍然爬出窗外 。
同时 , 家属认为柯某与张某有先行约定行为 , 后应当履行提醒 , 照顾 , 注意义务 。 因此张某爬出窗外 , 柯某应当阻止 , 否则未尽到义务 。 但警方调查取证后 , 认定张某爬上窗户前和爬上窗户后 , 柯某均有叫其“太危险了、不要上去、要不你下来吧!”由此可见 , 柯某已经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
其次 , 家属认为郭某和两位同行好友堵在房间门口对张某实施恐吓 , 导致张某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并造成其坠楼身亡的后果 , 故3人均存在过错行为 , 且其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然而经警方证实 , 张某在郭某及其2位好友进入房间前 , 就已经爬出窗户坠楼身亡的 。 也就是说证据证明郭某等人的行为 , 与张某的坠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因此其3人均无需承担责任 。
张某作为成年人 , 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 其在明知爬上8楼窗户存在坠亡危险的情况下 , 仍然不顾酒店警示牌与柯某的提醒 , 强行为之 , 即其系自担风险的行为 。
综上 ,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 一审败诉后 , 家属不服 , 于是上诉 。 但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观点 , 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对这件事 , 大家有什么看法 , 欢迎说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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