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64岁的陈大爷听说拼夕夕购物便宜,便花费2120元,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河南漯河,64岁的陈大爷听说拼夕夕购物便宜,便花费2120元,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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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64岁的陈大爷听说拼夕夕购物便宜,便花费2120元,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河南漯河 , 64岁的陈大爷听说拼夕夕购物便宜 , 便花费2120元 , 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 不料收到货后 , 才发现只有一块海绵 , 陈大爷在联系客服未果后 , 一纸诉状将拼夕夕和店家告上了法院 。


64的陈大爷在看手机时 , 被拼夕夕1元抢手机的活动吸引 , 便特意下载了个拼夕夕软件 , 虽然没能1元钱买到手机 , 但陈大爷通过搜索发现 , 拼夕夕的手机确实比市面上便宜很多 。

【河南漯河,64岁的陈大爷听说拼夕夕购物便宜,便花费2120元,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于是 , 陈大爷精心挑选了一家名为某威科技的店铺 , 花费2120元 , 买了一部华为手机 , 可万万没想到 , 陈大爷收到货物后 , 快递里竟然只有一块海绵 。

陈大爷以为是对方误发 , 便立刻和网店的客服联系 , 但经过多次联系 , 都没有获得对方的赔偿 。

眼见赔偿无望 , 陈大爷一纸诉状将拼夕夕公司、深圳某威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 , 要求赔偿货款的三倍赔偿金6360元 , 两项共计8480元 。

陈大爷认为: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

在本案中 , 自己从某威科技店铺买华为手机 , 对方却只发了一块海绵 , 所以存在欺诈行为 , 故自己有理由要求退还货款外 , 另外对自己进行3倍赔偿 , 合计也就是8480元 。

其二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 ,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 , 自己向上海某梦公司询问店铺名称时 , 该公司只提供了某威科技的店铺名称 , 并未提供经营地址 , 只提供了运营者的名字 , 并未提供身份信息住址 。

所以据此上述法律规定 , 自己要求拼夕夕公司赔偿有理有据 。


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 就要依据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

本案中 , 陈大爷提供了网上支付记录、订单截图、快递信息等证据 , 证实自己确实在某威科技店铺内买手机 , 结果买到海绵的行为 。

那么通常情况下 , 做为本案的被告 , 拼夕夕公司、深圳某威科技公司 , 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

然而法院经过审查发现 , 无论是拼夕夕公司、还是深圳某威科技公司 , 都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也就是说 , 陈大爷从一开始就告错了人 ,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其一 , 根据拼夕夕公司的回函得知 , 拼夕夕网站及拼夕夕网络购物平台系某梦公司所有、运营 , 该事实可由拼夕夕网站备案信息和《拼夕夕用户服务协议》证实 。


因此 , 拼夕夕公司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 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 陈大爷起诉拼夕夕公司毫无依据 。

其二 , 法院经过某梦公司的回函得知 , 本案中 , 陈大爷所购手机是“某威科技”店铺 , 运营者系黄某某 , 而非深圳某威科技有限公司 。

虽然二者的名称相似 , 但完全是两个毫不相干的企业 , 陈大爷起诉的应当是拼夕夕平台的“某威科技”店铺 , 而非深圳某威科技有限公司 。

最终 , 因为本案中陈大爷起诉的双方并非适格的被告 , 法院驳回了陈大爷的诉求 。

最后 , 虽然陈大爷的诉求被驳回 , 但陈大爷还是可以在明确被告后 , 重新提起诉讼的 ,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 ,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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