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儿子落水,自认为是别人家孩子,遂见死不救


江苏无锡,一男子儿子落水,自认为是别人家孩子,遂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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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 一男子儿子落水 , 自认为是别人家孩子 , 遂见死不救 。 儿子死后 , 他却向村委会索赔47万 , 理由是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

事发当天 , 老姚回家途中 , 听到有人在河边大喊救命 。 老姚迅速跑上前去看热闹 , 看到一小孩在河中挣扎 , 另外一名小孩则在一旁呼救 。

因为天色较晚 , 老姚并没有认出落水的就是自己的儿子 , 甚至在儿子同伴扯着他衣角向他求救时 。 他本着多一事不如小一事的心态 , 迅速离开围观人群 , 回到家中 。

吃饭时 , 老姚发现儿子一直没有回来 , 他心理有了不好的预感 , 迅速跑到河边一看 , 果然是自己儿子被淹死了 。

老姚事后悔恨不已 。 妻子因为此事 , 与他发生争吵 , 甚至扬言要跟他离婚 。 村民也议论纷纷 , 对老姚指指点点 。

老姚伤心之余 , 一直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 认为村委会作为河道的管理人员 , 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 对自己儿子的死亡存在过错 ,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向村委会索赔47万 。

本案中 , 老姚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河道属于公共场所 , 其管理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但在我国河道的管理较为复杂 , 各地的管理主体并不相同 。 其主要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水利行政部门 。

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 , 依法是不负有公共河道的管理职责的 。 因此 , 老姚将村委会列为被告 , 很大几率搞错对象了 。

退一步讲 , 即便村委会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 也并不意味着老姚就一定会赢 。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 , 判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应当看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只有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其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

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结合保障义务人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同类型情形下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予以综合认定 。

本案中 , 涉案河道周围安装了护栏 , 护栏上也悬挂了“禁止游泳”等警示标语 , 其管理者显然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对老姚儿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 ,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姚去诉讼请求 。

遇到他人溺水 , 即便是陌生人 , 我们也应该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 不会游泳的帮忙呼救 , 会游泳的及时挺身而出 。 老姚作为精通水性之人 , 因为“事不关己 , 高高挂起”的心态 , 让自己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 不知道这算不算聪明反被聪明误!

【江苏无锡,一男子儿子落水,自认为是别人家孩子,遂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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