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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一位父亲带着女儿到一家儿童游乐场里玩耍 , 但是没过一会儿 , 女儿耷拉着左胳膊走了过来 , 父亲一看 , 女儿的胳膊竟然像是断了 , 赶快带着女儿去医院治疗 , 检查之后果然是骨折了 , 在医院将骨折手臂进行了包扎固定 , 并住了院 。
父亲将女儿送到医院时 , 也是通知了自己的妻子王女士 , 王女士看到受伤的女儿很是心疼 , 住院费治疗费也是花了七千多块 , 这笔花销 , 她也是非常肉痛 。 她觉得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家里全部承担 , 游乐园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
王女士和游乐园店长的交涉并没有让双方满意 , 店主说王女士的女儿很可爱 , 她也很喜欢 , 但是他是店长 , 只有权限保险最高500块钱的慰问金 , 问王女士需不需要 。 王女士回了一句:“五百块钱你留着自己花吧” , 她觉得这500块钱就是侮辱人 。
之所以不满意这500块钱 , 是因为王女士认为应该由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 , 而游乐园店长认为自己的安全义务已经做到了 , 女孩儿摔倒是因为监护人看管不利 , 而且从监控判断 , 小女孩儿是自己跳上跳下摔倒的 , 游乐园并没有任何责任 , 五百块慰问金已经尽到自己责任了 。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 , 看到女孩儿在滑梯上面的平台 , 一个二十公分左右的台阶跳上跳下 , 当时女孩儿的父亲坐在游乐设施的门口椅子上 , 因为儿童游乐园 , 是禁止大人入内的 , 小女孩儿最后一次跳跃后 , 就耷拉着胳膊来找父亲了 。
【浙江杭州,一位父亲带着女儿到一家儿童游乐场里玩耍】
双方目前僵持不下的就是游乐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游乐园是一个经营性场所 , 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 , 游乐园对于消费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 孩子既然是在游乐设施里面受的伤 , 说明还是有着安全隐患 ,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应当承担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游乐园虽然有责任 , 也只是部分责任 ,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 家长对孩子是有着保护的义务 , 孩子受伤家长肯定也是要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 , 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双方肯定都是有责任的 , 既然协商不成 , 那就只有起诉到法院 , 至于责任的比例划分 , 还需要法院依照双方的过错来进行划分 。
不过王女士的言语我是觉得有些不妥 , 店长称自己只有五百元慰问金的权限 , 不管是多是少先给她 , 店主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 根据公司的制度办事儿 , 应当是一片好心 , 直接说是在侮辱人 , 让她留着自己花我觉得有些过分了 。
对此网友也是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这家长不就是一个目的吗 , 讹钱来的 , 孩子自己摔得跟游乐园有啥关系”
还有网友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一个二十公分的台阶摔倒都能骨折 , 说明肯定是有危险的 , 我觉得游乐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 ”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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