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东,男子与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转账21万,分手后向对方要钱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江苏启东,男子与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转账21万,分手后向对方要钱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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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东,男子与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转账21万,分手后向对方要钱遭拒,无奈诉至法院


江苏启东 , 某男子与女友恋爱4个月 , 转给对方21万元 , 分手后向女友要钱被拒 , 男子无奈将其告上法院 。

2021年8月 , 张祥(男 , 1991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徐雅(女 , 1994年生) , 双方都到了适婚年龄 , 互加好友后迅速开始恋情 , 张祥对徐雅学历、身高、长相等各方面条件都很满意 , 恋爱中对其百般宠爱 。

然而徐雅自小便娇生惯养 , 花钱大手大脚 , 为了满足徐雅 , 张祥经常给其购买各种礼物 , 这还不算 , 在徐雅有意无意的暗示下 , 张祥经常给她转发各种红包讨其欢心 。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 , 仅4个月时间 , 张祥就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徐雅转账21万元 。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 张祥觉得自己吃了大亏 , 花了这么大代价 , 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 不甘心的他向徐雅索要转账 。 但徐雅却觉得自己付出了青春和时间 , 对方也是心甘情愿转账给自己的 , 拒不返还钱款 。
几轮沟通无果后 , 张祥将徐雅诉至法院 , 并提供部分聊天记录 , 证明徐雅曾经同意还钱 , 但徐雅对此不认可 , 也提供聊天记录证明转账系赠予 , 双方各执一词 。
此事在网上曝光后 , 引发网友热议 , 有人提出徐雅应全额返还 , 有人认为应部分返还 , 甚至有觉得徐雅构成诈骗罪 , 那么站在法律角度 , 此事该如何处理?一、徐雅是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266条 , 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 并且是非法占有类型 , 要想构成此罪 , 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上要符合诈骗的行为模式 。
首先从主观上 , 徐雅肯定具有占有目的 , 其对张祥的转账不予返还就是明证 , 但客观上徐雅不符合诈骗的行为模式 。 诈骗是常见犯罪 , 其固定套路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 。
本案中 , 徐雅经人介绍和张祥认识 , 二人是真心恋爱 , 虽然徐雅十分物质 , 也向张祥多次索要钱财 , 但此举并不是欺诈行为 , 双方还是基于恋爱关系而发生金钱往来的 , 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
但换种情况 , 如果徐雅从一开始就不打算与张祥结婚 , 打定主意以恋爱名义捞一笔就走 , 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 并且其诈骗数额达到了21万元 , 属于诈骗数额巨大 , 应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 在这里 , 提醒一下那些以骗钱为目的的婚托、恋爱达人 , 不要以为包装一下就可以逃脱处罚 ,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只要犯罪必有痕迹 , 有此不良心思的赶紧收手 。
二、张祥对徐雅的转账行为该如何认定?恋爱中的转账、消费情况十分复杂 , 需要区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
1.恋爱中请吃饭、看电影、开房间等属于消费行为 , 若是基于此转账的 , 一般认为是赠予 , 不予返还 , 小额转账、购买礼物性质也是如此 。

2.情人节、七夕、女方生日、双方纪念日等特殊情况下发的红包 , 如果数额为520、1314、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值 , 一般也认为是赠予 , 不予返还 。
3.除了日常消费、小额转账、特殊转账 , 恋爱中的大额转账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予 。 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予?
【江苏启东,男子与女友恋爱4个月,期间转账21万,分手后向对方要钱遭拒,无奈诉至法院】意思就是一方给另一方大额转账 , 是出于结婚目的才会有此行为 , 若是双方没有结婚 , 显然不会有此行为 。 本案中张祥向徐雅大量转账 , 由于双方已分手 , 赠予目的无法实现 ,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 , 赠予合同一般不予撤销 , 但附条件赠予 , 在条件无法成就时可以撤销 , 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 。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事实、情节、证据等 , 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判决 , 酌定女方返还8万元 。 笔者点评:本案张祥虽然要回8万 , 但还剩13万却打了水漂于一个正常家庭来说 , 无疑是笔巨款 。 恋爱虽好 , 但不要被冲昏头脑 , 恋爱中男生适当多付出多花费是人之常情 , 也符合社会观念 。 但若是碰到物质女 , 一定不要轻易被其所蒙蔽 , 否则极有可能人财两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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