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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史学家司马光认为 , 有才无德是小人 , 有德无才是君子 , 只有才德兼备的才算得上圣人 。 由此可见 , 古人将德行看得很重 。 一个人连基本的品德修养都没有 , 就算满肚子才华也不会受到重用 。
可在当今社会 , 太多人被利益侵染了身心 , 在金钱的诱惑面前 , 品德素质早就被抛之脑后 。 也因此引发了许多好心人反被讹的闹剧 , 2020年海南琼海就发生了一桩纠纷案 。 老人摔倒身亡 , 女子好心施救 , 分被家属索赔24万 , 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
家住琼海的蔡女士在其电动车回家时 , 突然遇到了一个非常难以抉择的问题 。 一名90多岁的老太太因避让货车不幸摔倒 , 而蔡女士刚好路过 , 眼看老人倒地不起 , 蔡女士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扶 。
如果出手相救 , 蔡女士担心会遭到老人讹诈勒索 , 可如果袖手旁观 , 蔡女士又觉得良心不安 。 思索片刻后 , 她最终决定好心施救 。 不仅喊来自己的丈夫 , 还和丈夫一起将老人送到医院 , 并通知了老人的家属 。
可让蔡女士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 老人被送到医院后不久就抢救无效死亡 。 老人的家属一口咬定是蔡女士撞死了老人 , 否则为什么要好心送老人去医院 。 眼看自己的一片好心被当成驴肝肺 , 还成了老人家属的索赔对象 , 蔡女士内心郁闷不已 。
可无论蔡女士怎么解释 , 老人的家属始终坚信 , 是蔡女士撞倒了老人 。 不仅如此 , 家属还将蔡女士告上法庭 , 索赔24万元 。 眼看老人家属报警 , 蔡女士内心也慌乱不已 , 老人的死和她虽然没有关系 , 可她却存在一定违法行为 。
原来蔡女士出行时骑的是无号牌的电动摩托车 , 而她本人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一旦被警方查出 , 蔡女士担心会因此受到惩罚 , 甚至担负起老人死亡的责任 。 好在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没有支持老人家属的诉求 , 可老人的家属不依不饶 , 竟然提出上诉 , 并在此将蔡女士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最终结果如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在民事诉讼时 ,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也就是说 , 老人的家属必须提供足以证明蔡女士骑车撞倒老人的证据 , 否则法院将会以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 , 驳回家属的诉求 。
死者家属本就没有亲眼看见事发经过 , 只是仗着“谁死谁有理”的想法 , 想骗取一笔赔偿金 。 因此他们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 老人是被蔡女士撞倒后死亡 。 那么蔡女士无证无牌驾驶电动摩托车 , 是否应该为老人的死承担责任呢?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 , 对侵权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 构成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限制条件: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 , 被侵权人存在损伤事实 , 违法行为和损伤实施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主观意识存在过失 。
蔡女士无证无牌驾驶电动摩托车 , 这一行为的确构成违法 , 老人摔倒死亡也是事实 , 但老人的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 是蔡女士撞到了老人 。 这说明蔡女士违法和老人死亡之间 ,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
而蔡女士在发现老人摔倒后 , 主动将老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 其主观意识不仅没有过失 , 还值得赞赏和肯定 ,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尚体现 。 因此蔡女士不仅不需要承担责任 , 还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
蔡女士发现老人有危险 , 不顾自身安危抢险救人 , 将老人送到医院 。 其目的是保护老人的人身安全 , 符合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
在《民法典》第184条中还规定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这一条规定目的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 , 鼓励人们主动见义勇为 , 并给所有见义勇为者一颗定心丸 。
别说蔡女士和老人的死毫无关系 , 蔡女士就算在送老人去医院时不小心造成了损伤 , 作为见义勇为者 , 她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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