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因琐事男子在天山区持枪杀人!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新疆乌鲁木齐:因琐事男子在天山区持枪杀人!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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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 伸手必被捉 , 法治社会 , 还是得严格遵守法规 。
本案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
罪犯张某 , 男 , 1984年出生 , 乌鲁木齐人 , 大专文化 。
【新疆乌鲁木齐:因琐事男子在天山区持枪杀人!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张某因炒股亏损 , 蓄意绑架 , 遂购买了铁链、射钉弹及手铐等工具 , 并将其持有的射钉枪加装了消音器、精密管等设备 。 2016年10月15日 , 张某持改装过的射钉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山公墓附近偏僻处试枪后 , 搭乘被害人台某(殁年34岁)驾驶的轿车返回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处 , 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 。 张某遂持射钉枪射击台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 经鉴定:被害人台某系火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
2016年11月22日 ,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7年5月19日 , 乌鲁木齐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张某提出上诉 , 新疆自治区高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
2018年4月25日 , 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新疆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复核认为 ,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持枪射击他人头部 ,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本案虽因琐事引发 , 但被害人并无过错 , 张某动辄持枪杀人 , 改制枪支预谋绑架 , 主观恶性极深 , 人身危险性极大 ,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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