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女子杨某是某烟草专卖局缉私队的工作人员


河南禹州,女子杨某是某烟草专卖局缉私队的工作人员


文章图片


河南禹州,女子杨某是某烟草专卖局缉私队的工作人员


“当天我母亲带队 , 谁曾想…… 。 ”河南禹州 , 女子杨某是某烟草专卖局缉私队的工作人员 , 事发这天 , 她接到举报 , 一辆车上载有走私假烟 , 随后 , 杨某带队采取行动 , 谁曾想到 , 对方开车撞击杨某 , 拖行将近5公里 , 致其死亡!
【河南禹州,女子杨某是某烟草专卖局缉私队的工作人员】



杨某是烟草局的缉私人员 , 而且是小组长 , 当天接到举报后 , 杨某当即决定把人拿下 , 其他3名队员跟着一起出勤 。 万万没想到 , 拦下对方车辆后 , 对方拒绝配合不说 , 还强行启动车辆 , 把杨某顶在引擎盖上拖行 。

事发时间是18点40分左右 , 视频显示 , 白色轿车顶着杨某进入画面 , 它停车、倒退了两次后 , 加速向前开去!杨某拍打窗户 , 希望对方停车 , 万万没想到 , 对方不仅没停车 , 反而加大油门向前冲去 , 最后 , 杨某被对方甩下引擎盖 , 头部撞击地面!

据了解 , 120赶到现场 , 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 ,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肇事司机逃窜至某县后 , 直接开车前往当地派出所 , 投案自首 。


1、杨某女儿表示 , 母亲进入烟草局后 , 一直尽职尽责 , 经常半夜在外蹲点 , 自己回家也见不到人 , 她还有两年多就退休了 , 谁曾想到 , 临近退休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

2、从法律上讲 , 本案应该怎么定性 , 是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的定罪原则 , 大家都很清楚 , 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想法和客观危害一致的原则定罪 。

也就是说 , 肇事者构成什么罪名 , 主要看他主观上怎么想的 , 客观上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

主观上 , 肇事者开车撞击杨某 , 并拖行5公里远 , 特别是杨某怕打车辆 , 让其停车时 , 肇事者反而加速 , 可以推定 , 肇事者剥夺杨某生命的故意 。

客观上 , 开车撞向杨某 , 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 , 但是 , 将杨某拖行5公里远 , 且多次踩油门加速 , 很显然 , 肇事者的行为有造成杨某死亡的客观危险 。

综上所述 , 肇事者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 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这里说的情节较轻 , 是一些特殊情况 , 比如受害人恶贯满盈 , 对事情的促进有重大过错等情况 ,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 , 会综合考虑 , 认定为情节较轻 。




本案中 , 杨某稽查烟草走私 , 属于正当行为 , 肇事者却无视法律 , 开车撞击杨某 , 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

3、从法律上讲 , 如果肇事者停车接受检查 , 没有开车撞人 , 他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

首先 , 我们要弄清楚举报人说的走私假烟 , 到底是什么意思 , 是违反边境管理制度走私 , 还是到其他地方采购香烟?

其次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 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如果是到其他地方采购香烟 , 且肇事者车内的香烟是真烟的话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 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50%的罚款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这种情况下 , 肇事者将面临20-50%的罚款 , 如果车内是假烟呢?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50%的罚款 , 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也就说是 , 相比于真烟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假烟将多了一个公开销毁的处罚 。

最后 , 因为一笔罚款 , 肇事者选择了铤而走险 , 既害了杨某性命 , 也使自己身陷囹圄 , 值得吗?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