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男子何某(40岁)、吴某(女,12岁)、吴某的母亲等人参加完宴席


广西河池,一男子何某(40岁)、吴某(女,12岁)、吴某的母亲等人参加完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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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一男子何某(40岁)、吴某(女,12岁)、吴某的母亲等人参加完宴席


“必须严惩!”广西河池 , 一男子何某(40岁)、吴某(女 , 12岁)、吴某的母亲等人参加完宴席 , 共同乘坐一辆小轿车回家 。 期间 , 何某与吴某及她母亲以及另外一人均坐在轿车的后排座位 。 吴某坐在她母亲和何某的中间 。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 在半路上 , 何某见小女孩吴某长得天真活泼可爱 , 特别招人喜欢 。 随后 , 何某便起了歹意 。 接着 , 他便对吴某的胸部、大腿及下体隐私部位实施猥亵 。 吴某在车上的时候害怕何某 , 所以一直不敢讲出来 。 一直持续到吴某家楼下 , 何某才停止其龌龊行为 。 下车之后 , 吴某立即向母亲哭诉 , 刚才同行的何某对其动手动脚 。 吴某的母亲听后 , 立即拦住何某 , 并质问对方是否对她女儿动手动脚了 , 并称 , 昨晚还在同桌一起吃饭 , 没想到他竟做出如此龌龊的事情 。 何某没有回应 。 接着 , 吴某的母亲随即打电话报了警 。
警方随后将何某带回去做进一步调查 。 何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 经检查 , 吴某隐私部位正常 , 未检裂伤及淤瘀斑 , 内有少许白色分泌物 , 未检红肿及新鲜裂伤 。 在经过鉴定、调查等一系列程序之后 , 检方接着以猥亵儿童罪指控何某 。 何某称 , 自己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 , 没有给小女孩造成身体伤害 , 希望得到轻判 。

何某涉嫌强猥亵儿童罪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 , 但不具有强奸的目的 。 《刑法》第237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 构成猥亵儿童罪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何某以满足性刺激目的 , 对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 , 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 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 涉嫌猥亵儿童罪 。 本案中 , 何某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 。 如果何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 则该行为应该定性为强奸罪 。

【广西河池,一男子何某(40岁)、吴某(女,12岁)、吴某的母亲等人参加完宴席】
行为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比如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 , 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儿童 , 情节恶劣的 ,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案中 , 显然属于第一档次 。 也就是说何某的刑期在5年以下 。

本案中 , 何某猥亵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女孩 ,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大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需要从重处罚 。 其次 , 何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 , 具有坦白情节 , 按照法律的规定 , 可以从宽处理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 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 , 认为:判处何某犯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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