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不服 , 提起上诉
邹某对一审结果十分不满 , 依法提起了上诉 。 理由还是围绕着宾馆存在过错来说 , 简单可归纳为:
1、酒店没有按照《宾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为凌晨进入酒店的王某办理入住登记 。 而且在房间内的火警警报响起时 , 安保人员并没有认真对待 , 没有在第一时间排查原因或及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
这说明平安宾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 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不足 。
2、酒店窗户的限位装置存在缺陷 , 不符合设计要求 。 现场勘验照片显示事发房间上下层同一位置房间窗户开口与事发房间一致 , 开口均达到了30公分 , 说明平安宾馆的房间在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
3、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吸食了毒品 , 均是来自于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询问笔录以及根据现场的一套吸毒工具而展开的推测 。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仅能证明黄某本人吸毒 , 且不能排除是黄某吸食了毒品之后将责任推给死者王某 。
图片与文中案件无关
二审审理及结果
从邹某的上诉理由来看 , 或许多少也存在一些道理 。 比如说王某进入房间时为何没登记 , 为何第一次警报响起时 , 安保人员没有任何举动或措施等等 。
但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 , 并非无限扩大的 , 更不能鸡蛋里挑骨头 。 其本质上 , 还是在于王某的死亡 , 与平安宾馆的安全保障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对于平安宾馆来说 , 其不可能预见到王某进入宾馆房间后的吸毒行为 , 更无法预见到王某会在民警查房时选择将自己悬于窗外 。
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安全保障义务 , 需要将其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 而这个合理范围的标准 , 则需结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 , 是否属于同类从业者的通常的程度 。
本案中 , 平安宾馆通过了各项安全验收 , 取得了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 , 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相关证据可知 , 该宾馆就案涉房间的窗户加装了限位器 , 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 。
按照通常的认识 , 在该房间内的正常居住行为 , 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
而本案中的王某 , 不论其是否在宾馆房间内吸毒 , 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明知强行爬出窗外系高度危险行为 , 仍故意破坏窗户的限位器 , 强行将自身“硬挤”出窗外 , 故意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
对于宾馆方来说 , 是无法预见到王某会采用破坏窗户限位器的方式 , 而将自身置于此危险境地的 。 王某的自身行为才是导致死亡后果的直接、根本原因 。
与此同时 , 王某从窗外坠落的时间 , 是在公安机关查房的过程中发生的 。 不能苛求平安宾馆在此时间段内发现并实施相应的保障措施 , 从而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
且当时案涉现场已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 , 公安机关也系由宾馆报警后到场 , 应当认定宾馆方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并无过错 。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邹某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平安宾馆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 案例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些看法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确立 , 本是为了规范和要求那些经营类场所、群体活动的组织者 , 能够更加充分的保障消费者或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
但在现实中 , 确实存在不少案件 , 不管对方有错没错 , 在谁那出的事 , 谁就得赔钱 。 即便起诉错了 , 最多也就搭上个诉讼费 。 而不少经营者 , 为了息事宁人 , 往往也采取了妥协的态度 。 这就有赖于审判机关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确定 。
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而不是将自身的过错 , 让别人来买单!
对此 , 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 , 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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