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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安徽 , 合肥 。 一男子在商场搭讪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子 , 而后将女子骗到自己居住的房间内 , 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起诉书 , 以强奸罪追究男子刑事责任 。
检察院公布一起男子强行与患精神病的女子发生关系的案件起诉书 。 2021年3月18日 , 男子潘某在一商场二楼过道处 , 见赵某某独自一人便上前与其攀谈 。 在此过程中 , 潘某发现赵某某精神有问题 , 于是将赵某某骗至自己居住的房屋内 , 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
经鉴定 , 赵某某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疾病 , 且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 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潘俊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 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安徽,合肥。一男子在商场搭讪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子】
令人发指的一个案件 , 女性本来就是弱势群体 , 潘某还对患有精神病的赵某进行诱骗 , 利用赵某在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方面的弱点 , 将其骗至房间内强行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 对潘某进行千刀万剐都不为过 , 真是让人气愤!
那么 , 对于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 , 具体法律该如何认定呢?
对于与精神病人或者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 , 无论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的强弱 , 只要以暴力、强迫胁迫等手段 , 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另外 , 虽然是确实得到患者同意而与之性交的 , 但明知是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痴呆、精神病患者的 , 构成强奸罪 。
因此 , 对于明知是精神病患者 , 还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 , 即使是征得精神病患者的同意 , 依旧构成强奸罪 , 更不用说强行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 , 对此应该要对强奸男子从严处罚 。 那么 , 潘某该面临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轻则判个三到十年 , 情节恶劣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对此 , 有网友说 , 对于精神障碍人士来说 , 这种案子就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 死刑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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