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有哪些相关依据?

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有哪些相关规定?

农村的自留山、自留地与宅基地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它们不是一个类型的土地 。

自留山是已经分配到户的资源性土地,按土地法规定,是属于未利用土地;自留地是若干年以前,在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解决农民自己供应自己,分配给农民作为生活吃菜用的田园;而宅基地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作建设房屋的建设用地 。

我国农村的土地,一种是农用地;另一种就是建设用地;再就是未利用土地 。山地和自留地,已经过去多年,大约近半个世纪 。这部分土地,到目前为止,很多地方已经早已不存在了,有的作了宅基地,有的也已经不知去向 。再说对这样的土地,土地法也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谁种着也就归谁种了 。没有特殊的说法,也没必要去研究 。

山地也已分配到个人手里,也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没有新的政策就继续延续 。

宅基地就是另外一回事,土地法是有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民没有所有权,就意味不是个人财产,不是个人财产,就没有继承权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存在,你就永远随房屋拥有使用权,如果房屋不存在了,你的宅基地也就自然归集体了 。如果再想在原来的宅基地建房,就得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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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谢谢邀请!

第一,我理解你说的“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就是如今农村已经承包到户的荒山和耕地 。我们这里很多年龄大的人也是这样叫 。

第二,农村的荒山、耕地(国有林场、农场除外)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归农民 。你问的继承,是使用权(承包权)继承,而不是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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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农村集体荒山和耕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只要承包家庭没有绝户,或者承包权被统一收回(比如承包到期重新发包和征地占用等),承包关系永远不变,不存在继承问题 。所以,新的土地承包证上要登记家庭所有受益人的名字 。

【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有哪些相关依据?】第四,宅基地使用权是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使用 。原使用人过世了,如果现在的使用人符合使用条件,可以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也可以翻建、改造;如果现在的使用人不符合使用条件,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子存在,宅基地就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房子不能翻建,使用权不能过户,等房子倒塌灭失了,宅基地由村子里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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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法依据的是《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上述规定,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正在进行改革,很多都在试点,估计会不断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 。

欢迎关注二胡,二胡愿意及时与大家分享、分析、沟通新政策、新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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