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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请我老公去嫖娼 , 他会死吗?”吉林长春 , 男子陈某邀请李某到KTV喝酒后在酒店嫖娼 , 结果李某不慎摔死在酒店 , 事后李某的妻子将陈某和酒店告上法庭 , 索赔61万元 。
陈某和李某是多年的同事关系 , 事发当天 , 陈某受朋友邀请到KTV喝酒 , 酒过三巡后 , 陈某觉得光喝酒唱歌没意思 , 就想去嫖娼 。
于是 , 他给李某发短信 , 邀请其一起来KTV喝酒 。 起初 , 李某以太晚了、身体不适为由回绝了陈某的好意 。
然而 , 陈某却十分了解李某 , 见其不来 , 就再发短信说:“你来吧 , 等你到了 , 我就离开KTV , 请你去嫖娼” 。
【“你不请我老公去嫖娼,他会死吗?”】果不其然 , 此话一出 , 李某瞬间就答应了 , 等他到了KTV后 , 陈某又说这会时间还早 , 先喝两杯再去 , 于是乎 , 两人就喝了一会酒 。 之后 , 陈某兑现承诺 , 带着李某到酒店从事了卖淫嫖娼行为 。 然而 , 李某在从酒店离开时 , 却因不慎摔倒 , 从楼梯上滚落到平台处 , 摔死了 。 闹出人命后 , 陈某谎称二人是来见客户的 , 但李某的妻子在查看了丈夫的手机聊天记录后明白了一切 , 她一怒之下就将陈某和酒店告上了法庭 。 李某妻子的诉求很简单 , “人死了就得赔钱” , 丈夫是被陈某约出去的 , 那陈某就得赔 , 而事情发生在酒店 , 酒店也得赔 。
因此 , 李某的妻子主张法院判决双方合计赔偿自己61万元 。 那么 , 她的这一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很显然 , 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 只要陈某和酒店跟李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 , 且有过错 , 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 1、陈某劝酒不当 。 陈某在第一次邀请李某到KTV喝酒时 , 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 , 这说明陈某知道李某的身体不适合喝酒 。
而陈某第二次邀请李某到KTV后却劝其喝了酒 , 因此在劝酒这一行为中 , 陈某存在一定过错 。 2、陈某未对酒后的李某尽到照顾义务 。 陈某跟李某在KTV喝完酒后 , 陈某并不是将其安全送回家休息 , 反而带其去嫖娼导致意外发生 , 这说明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亦存在过错 。 3、酒店作为经营场所 , 在保障顾客安全方面有瑕疵 。 据现场勘查 , 酒店楼梯处的防滑条已经磨平 , 可酒店方却未及时更换 , 这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4、李某去嫖娼本事就是违法的 , 不管谁请客 , 亦存在过错 。 5、李某作为成年人 , 明知自己不适合饮酒 , 还与陈某一起喝酒 , 也并未对自身安全负责 , 因此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综上所述 , 李某如果不去喝酒 , 亦或是喝完酒不去嫖娼 , 也就不会发生意外 , 这说明其要对自己的死亡 , 承担大部分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终 , 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 , 酌情判定李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 而陈某和酒店方各负15%的责任 。 对此 , 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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