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我是通缉犯吗?”男子收通缉短信后去查询,结果令人震惊


“警官,我是通缉犯吗?”男子收通缉短信后去查询,结果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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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我是通缉犯吗?”男子收通缉短信后去查询,结果令人震惊



“我是XX地区的公安 , 现发布对你的通缉命令 , 你必须于X月X日前将5000元保证金打至安全账户 , 否则我们将立即对你采取措施!”

近日 , 湖北咸宁一男子收到“通缉短信”后 , 因怀疑自己是逃犯 , 主动到派出所查询 , 结果自己真是逃犯 。
据悉 , 吴某最近总是收到类似短信 , 称他被网上通缉 , 吴某怀疑这是诈骗信息 , 但对方出示的警官证和盖有印章的通缉令又让他将信将疑 , 于是去当地派出所查询 。

这不查不要紧 , 一查还真有情况 , 平台查询结果显示 , 吴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丽江警方上网追逃 , 这下可算是来了个自投罗网!

民警当即将吴某控制 , 目前已顺利将其移交给丽江警方 。
事情曝光后 , 评论区乐开了花:
【“警官,我是通缉犯吗?”男子收通缉短信后去查询,结果令人震惊】自己干过什么心里没点数吗?还敢去查询!
太搞笑了!这算不算自首啊?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听起来好长一大串 , 好复杂的样子!
那么 , 在法律上吴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一、吴某能否构成自首?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答案 , 吴某不构成自首 。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 《刑法》第67条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是一般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由此可见 , 自首对于量刑有极大影响 , 不能随意认定 , 当然自首也不一定就能减轻处罚 , 法律术语用的是可以 , 对于罪行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 , 即使自首也可以判处死刑 。
要想构成自首 , 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1.自动投案 , 是指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前主动去投案;2.如实供述 , 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罪行 。
吴某并不知道自己是否犯罪 , 只是去公安机关查询信息 , 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 , 所以无法构成自首 。
当然 , 即使不构成自首 , 若是吴某在被抓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 , 构成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也就是俗称的坦白从宽 。 因为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二、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听起来名字特别长 , 又比较拗口 , 很多人觉得十分陌生 , 但它已经成为日渐重要的罪名 , 2021年仅前三季度 , 因为此罪被逮捕的就有79307人 , 平均每天293人 , 数量极为庞大 , 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 , 占据第4名宝座 。
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也就是说这是个故意犯罪 , 明知他人利用新兴的信息手段犯罪 , 为其提供各类帮助的都可以构成此罪 。
有人说 , 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的 , 不应该构成共同犯罪吗?的确 , 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 比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还出租银行卡给他的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 此时就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
但因为网络空间太过复杂 , 有时根本不知道“上家”要实施什么犯罪 , 但感觉明显有“猫腻” , 这就是明知他人有可能犯罪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 属于间接故意 。 这时候因为没有形成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 , 可以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兜底 。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 不法分子常常利用人们往往贪便宜的心理 , 采取高价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利用“黑网站”打小广告、大肆办理对公账户等手段帮助实施犯罪 。 如果一时不查 , 非常容易中招 , 只为了一点微薄利润就会葬送自己 。
笔者就曾经有一位朋友 , 公司业务主要是代理记账、代办公司账户 , 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做 , 某大客户一次性找他开几十个对公账户 。 为了利益 , 他铤而走险照办 , 最后被网上通缉 , 逃到老家后躲避了一段时间 , 有次坐朋友车里遇见熟人 , 下车攀谈时就被电子眼识别出来 , 不到5分钟警察就赶到将其带走 ,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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