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分给妻子1套房和200万拆迁款,注明婚前财产,这种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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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分给妻子1套房和200万拆迁款,注明婚前财产,这种约定有效吗】岳父的做法不仅合理 , 而且合法;退一步讲 , 即便不注明是“婚前财产” , 性质依然是婚前财产 , 与你无关 。
01.财产形式的转化不会改变其权属性质 , 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岳父家拆迁共获得3套住房和600万拆迁款 , 其中1套住房和200万拆迁款分给了妻子 , 这些财产即便岳父不注明“婚前财产” , 实际上也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 理由如下:
其一 , 1套住房加200万拆迁款 , 是基于妻子户口留在娘家 , 加上在娘家有自留地和住房的基础上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户口、自留地、住房 , 这些是婚前获得的 , 与婚姻中的另一方无关 , 属于婚前“财产”的范畴;
其二 , 获得的住房和200万拆迁补偿 , 实际上是被拆迁房屋、被征用自留地转化而来的 , 而转化的过程中 , 财产形式的改变并不会改变财产的权属 。 比如 , 婚前有住房一套 , 婚后卖了100万 , 这100万依然是婚前个人财产 。
基于以上两点 , 即便岳父不注明婚前财产 , 实际这套住房和200万拆迁补偿也与婚姻中的另一方无关 , 应当界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
或者可以换一个角度想 , 住房和200万拆迁款 , 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 而妻子是被拆迁人 , 丈夫因在娘家无户口、自留地、民房 , 自然无需对其补偿 。
02.岳父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赠与” , 注明赠与谁是他的权利上文是从拆迁补偿的角度研究拆迁款的权属 , 实际上岳父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为赠与 。
“赠与”是法律名词 , 赠与行为是指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本质上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
那么婚后的赠与行为 , 所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呢?
一般情况下 , 婚后接受的赠与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比如父母拿10万块钱供小两口平时衣食住行上的开销 , 父母的行为就是赠与行为 , 这1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但有些情况下的赠与 , 则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 《民法典》1063条中规定的很明确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这个案例中岳父明确注明“婚前财产” , 意思就是只赠与妻子一人 , 这与法律法规不冲突 , 自然属于妻子一方的财产 。
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 另一方是无权进行支配的 , 丈夫也就无权处置这套住房和200万拆迁款 , 处置权和所有权均归妻子一人 。
综上两个角度 , 无论是从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不改变权属的角度 , 还是从赠与的角度 , 这套住房和200万拆迁款均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 丈夫是无所有权和处置权的 。
除非岳父在赠与时未明确说明赠与谁 , 或者注明赠与二人 , 此种情况下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03.丈夫无所有权和处置权 , 但由住房和拆迁款所产生的后期收益 , 属于共同财产范畴虽然丈夫无所有权 ,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享受后期财产带来的“红利”:
《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举个例子讲 , 假设妻子以这套房子入股某加工厂 , 作为办公场所 , 占股10%;加工厂一年分配给妻子净利润10万 , 那么这10万就属于生产或经营收益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妻子拿这200万拆迁款投资股市 , 一年获得收益40万 , 那么这40万属于投资收益 , 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 , 并非所有“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只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而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妻子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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