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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孔子说:“强者和弱者有不同的责任 , 男人和女人有不同的方式 。 ”自古以来 , 男人和女人有不同的方式 。 即使是亲生父母和孩子也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 更不用说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了 。 然而 , 贵州有两对夫妇旅行时为了省钱只开了一间房 , 这引发了一场悲剧 。
家住贵阳的刘大壮(简称刘)带着女友孙小美(简称孙)、兄弟李自强(简称李)和女友张丽丽(简称张)去旅行 。 四个人去旅馆时 , 为了省钱 , 他们只开了一间双人房 。 晚上 , 孙觉得有人在摸她 。 以为是男朋友刘 , 然后醒来发现不是男朋友 。 警方接到报警电话 , 这名女子哭着说她被强奸了 。 到达后 , 警方发现有四人住在一个小旅馆房间里 。 报警的女子是孙 , 她声称自己男朋友的好兄弟强奸 , 但李说孙没有拒绝 , 所以这不是犯罪 。 原来是刘和李的安排的 , 起初他们是亲密的兄弟 , 决定利用业余时间带朋友一起出游 。 开车几个小时后 , 四个人来到了酒店 。 因为四个人关系很好 , 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花更多的钱开两个房间 。 最好直接开一间双人房 , 两对夫妇各自睡在床上 。 李和朋友张也同意了 , 于是四个人住在同一个房间里 。 事故到半夜发生 , 刘突然起身 , 睡在他旁边的沙发上 。
李睡得很浅 , 从他的动作中醒来 。 他发现刘躺在沙发上 , 很早就睡着了 , 立刻有了一个坏主意 。 李趁着张熟睡的机会 , 下床躺在孙身边孙还以为男友躺在她身边 , 所以她不但没有反抗 , 还和对方勾结 。 就这样 , 孙在不知不觉中被李强奸 , 李清醒过来 。 孙正要下床去卫生间洗身 , 灯一亮就哭了 。 打开电灯后 , 孙发现躺在她旁边的根本不是她的男朋友 。 孙的尖叫声把大家吵醒了 。 刘也发现了他的好兄弟在做什么 。 他很生气 , 想当场打架 。 但是 , 殴打违法者的想法也容易引发纠纷 , 于是演变成争吵 , 立即报警 。 当警察到达时 , 他们将所有人带回警察局进行调查 。 李对自己的行为并不后悔 。 他一直认为孙无法抗拒这件事 , 所以这不是违背女人的意愿 , 也不是强奸的罪行 。 但孙坚持认为是她的男朋友 , 所以她无法抗拒 , 这并不意味着她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 。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 , 但目光清晰的人可以看出 , 李的行为是不合理和违法的 , 当地地方检察官已指控他涉嫌强奸犯罪 。 那么 , 从法律上讲 , 李是犯罪吗?为什么孙不反抗?首先 , 我们需要了解QJ的犯罪与犯罪有关 , 犯罪人违反了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 并使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 这是一种刑事犯罪 。 创建QJ犯罪的关键是是否违背受害者的意愿 , 以及他是否使用胁迫手段强迫另一方有外遇 。 在司法实践中 , 法院的标准是评估罪犯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 , 妇女是否反对 。 反对派的内容包括求助、拒绝语言、上诉、指控等 。 不能将身体对抗视为确定抵抗的唯一模式 。 现行刑法对自由的态度有着内容和程度的抵制 。 例如 , 在特殊情况下 , 女性不敢反抗 。 例如 , 犯罪人使用凶器进行暴力和胁迫 , 或者受害人患有心脏病、脑出血等疾病 , 抵抗会导致自己发病 。 如果肇事者突然袭击 , 他会将受害者击昏 , 然后实施侵犯 。
女性不知道如何抵抗 , 因为受害者睡着了或喝醉了 。 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如强奸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等 。 在这些情况下 , 即使受害者失去了抵抗状态 , 这仍然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 案发时 , 受害人以为是男朋友 , 主动提出与男友发生性关系 , 但她不愿意与李发生性关系 。 所以 , 即使孙不反抗 , 李还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 构成了犯罪 。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任何人犯下强奸罪 , 强奸妇女 , 被强迫或以其他方式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任何人明显侵犯一名妇女、侵犯一名以上妇女或公开侵犯一名妇女、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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