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两位92年同期产妇的病历因为是复印件被认定无效


二审中两位92年同期产妇的病历因为是复印件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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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两位92年同期产妇的病历因为是复印件被认定无效


网上流传的二审判决书 , 其中 , 许方新提交的证据中 , 有两项是92两位产妇的同期病历 , 是为了证明淮河医院92年管理并不混乱的证据 , 场主以两个病历不是原件为由给推翻了 , 这是典型的双标断案 。

请问:淮河医院和杜女士、许女士打了5场官司 , 有一次提供原始病历吗?而且 , 当事人一方多次要求淮河医院提供原始病历 , 场主都不予支持 , 当事人手上的恰恰是淮河医院的复印病历 , 为何这份复印病历就可以作为证据了呢?同一个会上 , 同一家医院 , 都是病历复印件 , 许敏的复印病历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 两位同期产妇的复印病历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 这是为什么?即便如此 , 当事人已经申请淮河医院提供原始病历 , 场主为何又不支持了呢?

这两位产妇的92病历是非常重要的 , 如果场主采纳或深查 , 421就站不住脚了 。 421中说查过同期病历 , 并问询过同期孕妇 , 得出的结论是管理混乱 , 只有包被和圆牌 。 但是 , 这两位92年同期产妇的病历恰恰书写规范 , 没有混乱 , 当初421查的是谁的病历 , 它们混乱了吗?

【二审中两位92年同期产妇的病历因为是复印件被认定无效】这两位92年同期产妇还写了一个说明 , 证明当时小孩是有手圈的 , 这也符合大妈妈的规定 。 可是 , 421的结论是没有 , 自相矛盾了怎么办?这是一个多么重要的信息 , 多么重要的信号 , 场主直接把这个证据当成不符合证据三要素给否定了 。 难道场主不明白 , 一旦这个说明成立 , 那421的说辞就有问题了 , 淮河医院和金花们涉嫌做伪证 , 这问题可能就不是民能解决的了吧?所以 , 最终场主还是选择忽视这个证据 , 急匆匆下了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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