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欠债不还,挺住五年就不用还了。”】都说欠债还钱 , 天经地义 , 酝酿了几年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千唤万唤终于亮相了 。 针对草案的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龚俊峰律师建议要进行修改 , 否则赖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 对于诚信社会建设毫无建树 。 望能修改 。
一、第六十七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 , 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是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 , 在该特殊时期 , 一般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解析:
第六十七条共三个条款 , 第二款涉及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按照现在的办法基本上都会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如果按照现在的草案 , 不能纳入 , 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惩戒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力度 , 因为很多企业不通过单位走账 , 会造成就很多空壳公司 , 结合第83条 , 五年后就不用还钱了 。 或者在此期间 , 又注册其他公司规避执行 , 导致企业越来越多 , 因为企业是人控制的不限制人 , 就无法逼迫企业归还款项 。 希望能够修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 , 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影响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将前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二、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执行债权全部实现;(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四)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五)执行依据指定被执行人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 无财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九)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十)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终结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
解析:第八十三条(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条款是指法院给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开始计算五年 , 如果这五年都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对不起你的案件就执行终结 , 对其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也就是全部解除了 。 相当于第六年你发现他有房有车有钱 , 法院也不给你执行了 。 这样对于欠债人来说 , 挺住五年就是清白之身 , 一赖成功 , 我认为不利于诚信社会建设 , 但对于法院来说 , 压力大幅度减小 , 五年过去了不需要再管你的案件了 。 对于债权人来说 , 风险自担 。 对于本条建议修改为: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20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
你怎么看待这样的规定?如果你不同意上述规定 , 请提出你的建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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