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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足成千古恨 , 再回头已是百年身 。 成年人有成年人的苦恼 , 但同时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 在做了错事之后就应该去面对而不是去逃避 , 最终将小错酿成大错 , 最终酿成一出悲剧的发生 。
在北京房山区 , 一名男子魏某在和妻子刘某结婚后 , 也逐渐从新婚时的快乐和幸福过度到了平淡的日常生活中来 。 但在平淡的生活下 , 魏某却不甘心自己的人生就这样平平无奇下去 , 于是将自己的注意力放在了事业上 。 在之后的生活中 , 魏某的工作变得繁忙起来 , 经常早出晚归 , 加班也比之前要多很多 。
回家的时间渐渐变少 , 夫妻之间沟通和相处的时间也就变得更为稀少 , 两人之间的感情也变得平淡起来 。 而在这种平淡的生活中 , 魏某也感受到了生活的乏味 , 于是在2017年11月的一天 , 通过手机软件认识了一名失足少女 。
两人在手机上联系好了时间和地点之后 , 29日晚上 , 两人便先后来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家酒店里 , 随后两人便在酒店房间内休息 。 但当晚20时许 , 当地警方在检查时便敲开了这个房间的门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卖Y、PC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魏某和这名失足少女之前并不认识 , 但却因为金钱等物质上的原因达成了交易的关系 , 那么两人的行为便分别构成卖Y、PC , 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
当他发现是民警在敲门时 , 又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担心自己在受到处罚之后 , 他和失足少女的事情也会被家里人知晓 。 在种种原因下 , 他最终还是不愿面对检查和处罚的结果 , 便想着去逃避责任 。
在他让那名失足少女开门之后 , 魏某便强行打开了酒店房间里的窗户 , 准备利用阳台等物逃离现场 , 但最终却一失足 , 从窗外掉了下去 。 当警方进入房间后 , 悲剧已经发生 , 在听到声响后 , 警方便立刻通知医院 , 对其进行抢救 , 但最终魏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
在鉴定中 , 魏某的死因为高坠导致的颅脑损伤 , 以及并发性的创伤导致休克而死 。 魏某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 , 在一时大意之下失足坠落 , 属于意外情况 , 对他的处罚也就失去了意义 , 随后将房间内的女子带走 , 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 。
随后 , 警方也将此事通知给了魏某的妻子刘某 , 告知了事情的经过 。 但这件事情却并没有就此结束 , 在不久后 , 魏某的妻子便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的申请 , 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88万余元 。
在刘某看来 ,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 , 而魏某作为酒店的顾客 , 酒店方就应当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的义务 , 也需要对来访的住户进行管理调查 , 但这些酒店方没有做到 。 导致魏某有机会在酒店内做出违法行为 , 并在警方检查的过程中 , 为了躲避 , 情急之下从酒店坠落了下去 。 事情的经过与酒店方的过错存在关系 , 所以她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方作为经营场所 , 确实存在着安全保障的义务 , 但这一义务并不是无限的 , 只要酒店在经营期间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便属于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 不能过分苛责 。 但若是酒店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导致他人在场所内发生意外情况 , 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 那么酒店方也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那么 ,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 , 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在经过调查和权威机构检测后 , 酒店的门窗都符合相应的标准 , 也安装了保护装置 , 正常情况下 , 住户是不会失足坠落的 。 而魏某为了逃避责任 , 强行破坏窗户 , 超出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而酒店的管理情况与本起事件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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