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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后骑电动车 , 凭什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福建厦门 , 一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时 , 被交警查获 。 事后交警队以醉驾为由 , 吊销男子机动车驾驶证 , 并且五年内不允许其重考 。 男子不服 , 遂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
【酒后骑电动车,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看看法院怎么说】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事发当天 , 柳先生几个发小在微信群内 , 相约晚上一起吃饭、喝酒 , 大家还不忘互相提醒 , 一定不要开车来 , 回家时各自打车才安全 。 可是柳先生却自认为自己开电动车没事 。 于是其骑着妻子用来接送小孩的电动车 , 前往目的地 。 可不曾想 , 柳先生骑电动车回家时 , 因没有戴头盔 , 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 。 交警示意柳先生下车接受检查时 , 闻到他一身酒气 , 便询问他是不是喝酒了?柳先生没有隐瞒 , 说刚才吃饭时是喝了点酒 。 既然一身酒气 , 自然免不了常规操作 , 酒精检测 。 随后交警将柳先生带到医院 , 进行抽血检验 , 结果显示 , 柳先生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0㎎/100ml , 即系醉驾!随后交警依法告知柳先生 , 其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但柳先生却不以为然 , 其当时认为 , 自己是醉酒驾驶电动车 , 又不是小汽车 , 应该没什么事 , 所以不打算申辩和听证 。 可不曾想 , 交警却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 , 对柳先生作出了处罚决定 。 即罚款1900元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且五年内不得重考 。 拿到处罚通知书后 , 柳先生觉得不合理 , 其自认为醉驾只针对机动车 , 与电动自行车没有关系 , 所以他不服 , 遂决定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定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 在法庭上 , 柳先生拿出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合格证 , 主张其驾驶的并非机动车 。 本案是行政诉讼 , 被告交警队负有举证责任 , 即交警队需拿出证据与相关规范性文件 , 举证说明自己的处罚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交警队举证称:首先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指出 , 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 根据本案现场执法视频与相关证据显示 , 柳先生当时所驾驶的电动车 , 是没有脚踏骑行的功能 , 故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 其次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机动车的定义 , 以及参照柳先生当时所驾驶的电动车的动能与相关数据 , 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类的摩托车 。 最后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 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 , 田主管部门约束至酒醒 , 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并处以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听完交警队的辩解后 , 柳先生感觉自己的胜算不大 , 但他还想“争取”一下 , 于是又提出另一个质疑 。 柳先生认为 , 其取得的驾驶证是C1准驾车型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 C1准驾车型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 也就是说 , 柳先生认为 , 其驾驶交警口中所说“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与其被处吊销C1驾驶证并没有关联 , 因此其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看到这里 , 大家是不是 , 认为柳先生的主张 , 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其实并没有 , 法院经审理后 , 给出两点非常有说服力的意见:第一 ,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处罚的初衷 , 是想通过处罚违法当事人的方式 , 避免其今后一定时间内 , 再有实施酒驾、醉驾任何种类机动车的可能性 。 意思就是说 , 法院认为交警对于酒驾、醉驾处吊销驾驶证 , 并非狭隘地指向机动车的某类车型 。 而是包括所有机动车 。 第二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定义 , 是指剥夺违法当事人任何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 。 换而言之 , 法院认为 , 不论持有哪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 只要存在违法事实的 , 违法当事人的驾驶资格 , 都应当被吊销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定柳先生败诉 。 但柳先生还是不服 , 想再争取一下 , 遂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亦支持一审观点观点 , 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 最后 , 笔者认为 , 本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 即“喝酒不开车 , 开车不喝酒”中的“车“ , 可能还包括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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