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顶风作案的14岁摧花狂魔,作恶多端终沦为阶下囚( 二 )



《刑法》二百六十三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入户抢劫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本案中 , 朱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采用溜门撬锁等方式潜入他人住所 , 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后依旧没有放弃作案 , 而是选择将受害人控制后 , 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 那么他便构成了抢劫罪 , 且属于入户抢劫的情节 , 且作案多次 , 犯罪恶意深 , 对社会危害性大 , 应当对其予以严惩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朱某为满足其个人私欲 , 在将受害人控制后 , 再以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和恐吓 , 使得受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情绪中 , 难以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保护作用 。 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 , 利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犯 , 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QJ罪 。

《刑法》第十七条 ,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QJ、抢劫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事发时 , 朱某已满14周岁 , 且他所作所为均为暴力犯罪行为 , 且作案多次 , 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 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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