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男子自愿加班后猝死,家属起诉公司索赔50万,苏州法院判了( 二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然而 , 实际情况是 , 文某在该工厂任职期间 , 通常加班时间已经超过2.5个小时 , 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工时、日均延长时间、月均延长时间 , 并且还存在让文某牺牲周六、周日两天时间加班 ,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
另外 , 法院同时认为 , 即便从医学的角度来说 , 无法证实文某加班与猝死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 但是过度加班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猝死的风险 , 不能排除这种因果关系的可能 。 民事法律责任并不要求必然性因果关系 , 只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 。 因此 , 法院最终判决工厂承担20%的责任 , 赔偿文某家属20万余元 。

这起案例虽然已经终结 , 然而案件给我们带来的警醒还没有结束 , 打工人的加班问题 , 不光是无良企业压迫下的结果 , 同时也是由于打工人本人“内卷”造成的 。 当职员遇到单位要求不过度加班时 , 千万不要为了工资而忍气吞声 , 一定要学会说“不” , 否则因为工作损失了身体健康 , 将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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