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


江西赣州,男子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


文章图片


江西赣州,男子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


江西赣州 , 男子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回家 , 哪知半路被交警查获 。 事后 , 交警队以醉驾为由 , 对男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男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

男子张某平时特别爱喝酒 , 但是因为妻子管得严 , 总是不能尽兴 。 这次因为妻子出差 , 酒虫上脑的他便立即约了几个好友好好聚一聚 。 为了能够喝得开心 , 他还特地没开车 , 骑了个二轮电动车自行车 。 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 , “悲剧”还是发生了!



事发当天 , 喝了不少酒的他骑着电动车回家 , 路上看到交警设卡正在查酒驾 , 他还停下来拍了个照 , 发到朋友圈提醒朋友注意 。 而他这一举动 , 也引起了交警的注意 , 交警走到他的身边 , 闻到他一身酒气 , 便让他做酒精检测 。

起初 , 他认为做就做呗 , 反正自己骑的是二轮电动自行车 , 但是随后听交警说骑电动车也不能喝酒 , 顿时害怕了起来 。

他知道自己喝了酒 , 不想也不敢做检测 , 但是看架势不做走不了 , 最终只得配合 , 结果显示 , 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 为醉驾 。

张某更加忐忑了 , 当即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拒绝在检测单上签字 , 随后 , 民警将其带去医院进行血检 , 后鉴定显示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 。

事后 , 交警又将张某的两轮电动车送去鉴定 , 鉴定结果显示属于机动车 。 而不久交警队就给张某寄了一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张某拿到处罚决定书越想越憋屈 , 于是申请复议 , 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 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 。

张某的理由复议和起诉的理由很简单 , 他认为自己驾驶的并非是机动车 , 并且他有多个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不应一并予以吊销 。

法庭上 , 交警队提交了执法记录仪、鉴定报告、血检报告等一系列证据 , 证明张某违法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随后做出答辩称:

第一、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 , 交警部门依法进行了执法记录 , 依法告知张某鉴定结果 , 并告知了行政处罚作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以及听证、申诉和申辩的权利 , 保障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程序合法 。

第二、《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原告应当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交警队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






同时根据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国法秘政函[2012
244号文件解释到 , 吊销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资格的处罚 。

在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 属于醉酒范围且经第三方鉴定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的情况下 , 交警队对张某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适用法律正确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虽然张某认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 , 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 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 交警队的处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 同时判决诉讼费50元由张某承担 。

虽然事后张某仍然不服 , 又提起了上诉 , 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

最后 , 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 根据国家规定 , 电动车“速度必须小于25 km/h , 外加电池总重量不能超过55 kg , 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 , 标准电池电压小于48v , 两轮间距小于1250mm , 最大宽度小于450 mm , 必须安装脚踏装置 , 并提供阻燃和防篡改设计”才属于电动自行车 , 超过或者缺少任意一项 , 其实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