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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郑州 。 曹先生在一家店吃早餐 , 发现被多刷了将近200元 , 于是质疑该店有乱收费的行为 , 要求店主打印账单明细 , 没有想到不仅遭到拒绝还被店主辱骂 , 卡也被丢到马路 。
曹先生经常在家附近的一家店吃早餐 , 为了付款方便在店里面办了一张预消费卡 。 前段时间 , 这家店搞活动 , 存钱到卡里面就有送相应的金额 。 曹先生喜欢这家店的早点 , 毫不犹豫地存了500块 , 店家送了100元 。
自那以后 , 每次来店里面吃早餐 , 曹先生都是刷卡 。 有一次 , 曹先生进入店里面吃早餐 , 在点完餐之后 , 店员告诉他卡的余额还剩404块 。
曹先生有点疑惑 , 当初该店活动的时候存了500送了100 , 这卡少说也还有600 。 自从活动到目前大概来店也就吃了13餐左右 , 按照每次6元或者7元来说也就是100元左右 , 怎么会消费了200元了 , 按照13餐消费了200元 , 那么就是15元左右每餐 。
此刻的曹先生越想越不对劲 , 质疑是不是该店存在着乱收费的情况 , 于是曹先生要求店员帮忙打印他消费的明细清单 , 本来顾客查询自己消费明显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 可没有想到店员竟然辱骂曹先生 , 表示他们店的包子就是给狗吃 , 也不会卖给曹先生了 。
不仅仅辱骂曹先生 , 随后甚至把卡也扔到了马路边 。 店员态度如此恶劣 , 曹先生眼见无法沟通就气呼呼地走了 。 事后 , 曹先生是越想越生气 , 无论如何都咽不下这口气 ,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 , 于是向他人求助 。
当天求助人随着曹先生一起来到了店里面 , 女店主在面对询问时 , 坚决表示自己没有辱骂过曹先生 , 对于丢卡一事也拒绝否认 , 声称本来是想把卡装进曹先生的口袋 , 不小心掉出来而已 。
而此刻听到女店主的狡辩 , 曹先生显得十分气愤 , 当面揭穿了她的谎言 。 曹先生告诉求助人 , 当时女店主是把他的卡丢到马路 , 后来才捡回来的 。 最后 , 无奈之下女店主承认了自己的这些行为 , 并表示了道歉 。
【男子吃早饭发现被多刷,请店员打清单,店员:包子给狗吃也不卖你】而曹先生对于收费存在质疑要看消费明细的问题 , 女店主也打开了店内系统进行查询 , 但是却没有任何消费记录 , 而随后表示要熟悉电脑的人员才可以看到 , 可接下来女店主却被打脸了 , 一位熟悉电脑的人员查询也是空白一片 。
1.曹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 , 在对早餐店收费存在质疑的情况下 , 是有权要求该店做出解释的 , 而该店起初拒绝提供消费明细 , 明显的是侵犯了曹先生的知悉权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曹先生要求查看消费明细 , 就是想清楚地知道店家有没有按照价目表收费 , 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益 。 而该店却拒绝 , 在求助人的帮助下 , 愿意提供账单却发现系统没有记录 , 在这种情况 , 该店有可能是存在着乱收费现象 , 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为五百元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走法律途径 , 曹先生可以要求店家三倍赔偿 , 也就是消费了200元 , 可以要求600元的赔偿 。 但同时 , 对于这类民事纠纷 , 消费者和店家基本上都是选择协商 。
最终 , 店家自知理亏 , 退还了曹先生存的500元 , 并表示卡里已经消费的200元免单 。
在消费过程中 , 要保持看账单的习惯 , 否则被多收钱而不自知 , 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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