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同一地点分别对同一妇女进行了性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两男子在同一地点分别对同一妇女进行了性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今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 , 共同犯罪的问题 , 我们还是以案例来说法 , 我想这样才能更好理解一些比较抽象的法律概念 , 让人更容易理解与记忆还有运用 。
基本案情:小芳是个性格开朗活泼的女孩子 , 这引起了阿黄的注意 , 疯狂地追了若干个月 , 但并不有捕获芳心 。
这天阿黄主动地小芳讲到 , 走 , 到我家喝咖啡去 , 小芳也没有多想 , 因此大家彼此很熟悉了 , 到了家 , 小芳喝了阿黄事先放有迷药的咖啡 , 在小芳被迷药迷倒之际 , 随即把小芳强奸了 。
这个时候阿黄的朋友小钟来找阿黄玩 , 看到了此情此景他也把小芳强奸了 , 后来小芳报了警 。
就是这么一个案例分析 , 这里面不仅涉及到强奸罪的问题 , 还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 , 我们共同看下刑法是如何评价的!
首先 , 阿黄、小钟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 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 , 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 。
本案中 , 阿黄邀约小芳到自己家做客 , 小芳喝了事先放有迷药的咖啡后 , 被阿黄强奸了 , 这个放有迷药的咖啡 , 就是阿黄使用这个手段 , 显然是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其他手段的规定 , 然后在小芳不知反抗的情况下 , 强行对小芳进行了奸淫 , 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 他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小钟虽然不是故意约小芳 , 但看到小芳的那个样子 , 在她不知反抗的情况下 , 对其进行了奸淫 , 在主观上有故意 , 因此他的行为也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那么阿黄、小钟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接着我们看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就很容易理解阿黄、小钟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了 。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 。
【两男子在同一地点分别对同一妇女进行了性侵,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 , 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 彼此联系、互相配合 , 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 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
本案中 , 阿黄、小钟尽管都对小芳实施了强奸 , 但两人在犯罪之前并没有事先联络 , 也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阿黄是有预谋地要强奸小芳 , 而小钟是巧合、临时遇到才实施的犯罪 , 两人尽管都指向了同一犯罪 , 但彼此是独立的 , 是个别的犯罪 。
因此 , 阿黄、小钟在本案中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 应当分别定性为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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