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贷款买豪车,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瞒着妻子贷款买豪车,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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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贷款买豪车,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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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贷款买豪车,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多数人看来 , 夫妻是一个整体 , 挣到了钱就一起花 , 借的钱也要一起还 , 但实际上 , 夫妻也是两个独立的个体 , 虽说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后 , 双方的收入等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对其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在某些财产上 , 夫妻却有独立的所有权 , 债务也是这样 , 并不是夫妻二人所有的负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李某和杨某是湖南湘乡市的一对夫妻 , 两人结婚多年 , 收入一直不高 , 但也勉强过得去日子 , 2011年5月时 , 李某向当地某银行申请了27万的贷款 , 之后他便拿着这笔贷款去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的小汽车 , 且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车贷款合同》 。

但李某的收入却无法支持这笔贷款 , 最后银行便将李某夫妻告上了法庭 , 要求李某与杨某共同偿还这笔贷款 ,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 , 银行想要追回贷款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可在本案中却有一个很大的争议 , 那就是杨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银行出具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 , 上面虽然是有杨某的字样的签名和捺印 , 但杨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在这份合同上签字 , 李某也表示自己没有代签 , 而银行又没有保留相关的音视频证据 , 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其他人在场 。
因此要确定该签名是否为杨某本人所签 , 就需要进行字迹鉴定 , 但银行却拒绝支付鉴定费 , 这便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 那么银行就需要自行承担因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 而且这份合同就不能作为杨某对这笔债务知情的证明 。

那么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通过其他事实进一步考证 , 据法院调查 , 当时李某贷款购车时 , 杨某的工资才不到1000元每个月 , 李某的收入也比杨某高不了多少 , 因此这辆车的就远远超出了两人能够承担的范围 。
从常理上来说 , 杨某是不可能答应李某购买这辆车的 , 而且两人在2008年时就因不和而分居 , 之后李某才买车 , 而且该车辆一直是李某个人使用 , 杨某与家人都不知情 , 而且2016年时 , 两人已经离婚 。 因此法院认为 , 该车辆不属于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购买 。
根据《民法典》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第一 , “共债共签原则” , 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 , 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 ,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
第三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 ,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很明显 , 这笔债务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种 , 因此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 而是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 既然是个人债务 , 那么就应该由李某独自承担 , 杨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那么夫妻双方的债务有哪些属于共同债务 , 又有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具体来说 ,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 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 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这十种类型的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 即便是离婚 , 也不影响债务的归属与清偿 。 另外 ,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如下七种:(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二)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三)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 , 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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