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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被发现,被女子胁迫要求过夜,小偷不堪次数太多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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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38岁离婚多年的吕某 , 独自一人生活多年 。 囊中羞涩的诸某经过某小区附近 , 发现3楼窗户没关好 , 萌生盗窃财物心理 。 鲁某顺着排水管便爬入室内想实施盗窃 , 在翻动财物的过程中 , 惊醒了吕某 。
吕某她一打开灯的时候 , 就看上了身材强壮的诸某 , 吕某因为离婚多年有看片的习惯 , 那天刚好有个人需求 , 她对诸某说你刚才的所作所为均已被我拍下 , 如果不想被报警的话就要答应同和我过夜 。
诸某害怕吕某 , 考虑再三之后选择同吕某过夜 , 诸某表示自己已经精疲力尽 。 谁知吕某需求太大 , 索要4次依然不够还想5次 , 不堪其扰的诸某一怒之下选择报警 。
吕某是否触犯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 , 在强奸罪中 , 只有男子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女子无法成为犯罪的主体 , 也就是说女子无法触犯强奸罪 , 最多同男子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 , 其中女子处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地位 。 根据以上情况 , 可以判定吕某不触犯强奸罪 。
那么吕某是否触犯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在《刑法》中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所有的男性和女性) , 其基本含义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猥亵被害人的行为 。
本案当中的吕某以拍下了诸某犯罪的罪证为由 , 胁迫吕某与自己发生关系 , 去满足自己的个人需求 , 侵害了吕某的性自主权 , 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
诸某触犯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可以确定的是 , 诸某已经犯盗窃罪 , 侵犯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 此罪行不受到吕某犯强制猥亵罪的影响 。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 , 吕某因为自己的个人需求 , 持诸某的犯罪罪证 , 强迫诸某解决自己的个人需求 , 终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而诸某也要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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