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有位当事人却打起歪主意!
男子在一审过程中
刻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
明明早就与前妻离婚再娶他人
却隐瞒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
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此
法院给他开出10万元的顶格“罚单”!
案件详情
王大拿(男)与刘小花(女)在广州登记结婚 , 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 。 1987年 , 王大拿与刘小花移居英国 。 2019年4月 , 王大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依法向刘小花的户籍所在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后 , 刘小花的家人表示 , 其本人在国外 , 无法到庭应诉及答辩 , 并表示其会向刘小花转达本案的诉讼情况 。 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 , 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
法院经审理 , 作出一审判决:准许王大拿与刘小花离婚 , 并对刘小花于2009年购买的房产及售房款等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 刘小花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后 , 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 , 由律师领取了判决书 。
随后 , 刘小花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并在二审过程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 根据新的证据显示 , 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出具判决书解除王大拿与刘小花的婚姻关系;刘小花与梁大山结婚;2016年 , 王大拿与张三在英国结婚 。 上述事实 , 王大拿均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法庭如实告知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 , 故撤销一审判决 , 将案件发回重审 。
法院在重审期间认为 , 王大拿向法庭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 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且涉案金额巨大 , 依法作出对王大拿罚款10万元的决定 。
王大拿不服 , 提出复议申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 , 驳回王大拿的复议申请 , 维持原决定 。
法官说法
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妨碍法院审案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责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 ,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 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王大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隐瞒其与刘小花于2001年在英国解除婚姻关系 , 并且双方已分别与案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 。 在明知自己与刘小花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 , 仍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刘小花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 导致法院遗漏案件主要事实未予审查 , 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 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对王大拿予以罚款 。
在此 , 希望广大民众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中都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 尊重客观事实 , 耍小心机意图钻法律空子的最终结果 , 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 同时 , 作为被告方 , 在接到法院通知后 , 也应当积极应诉答辩 , 如实全面反映案情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东广州:离婚18年后要求分割2000万财产,法院:顶格罚!】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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