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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小倩十六岁时便与临村三十多岁的男子严某同居 , 两年后 , 生下了女儿 , 小倩二十岁时 , 与严某领取了结婚证 , 成为合法夫妻 。 后来的日子里 , 小倩与严某的感情日渐冷淡 。 不久 , 小倩便离家出走 , 严某一个人拉扯着女儿并不断寻找小倩无果 。
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 , 稍有改编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 , 旨在说明:女人也可以犯强奸罪 , 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 但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
小倩离家后 , 只身一人来到重庆打工 , 不久便结识了不少朋友 , 小倩天性好赌 , 因此欠下了不少赌债 , 四处借钱无果 , 就在这个时候 , 小倩认识了四十多岁的管某 , 与管某一见钟情 , 管某慷慨地替小倩还清了所有睹债 , 两人便生活在一起 , 小倩年轻且长相漂亮 , 管某对小倩呵护有加 , 据小倩说 , 自从认识了管某 , 才真正尝到了爱的滋味 。 为此 , 管某与自已的妻子离了婚 , 小倩也多次提出与严某离婚未果 , 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着 。
随着两人感情日益加深 , 小倩越来越觉得对不起管某 , 一是自己结婚并生育过 , 二是管某为自己离了婚而自己离婚未果 , 加之管某对小倩百般爱护 , 小倩便产生了种极度变态的想法 , 一定想办法报答管某对自已的好 。
【为报答情人,女子帮助情人侵犯自己外甥女,如何评价本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 小倩竟想出如此丧尽天良的主意 , 一天 , 小倩突来到多年未曾谋面的姐姐家 , 姐姐对妹妹的到来 , 万分高兴 , 毕竟多年不见的妹妹现身了 , 看上来过得还不错 。 姐姐便让小倩与自己两个女儿(一个十一岁 , 另一个十三岁)在家玩 , 自己去市场买菜招待妹妹 。 小倩趁姐姐不在 , 谎称领孩子上街买东西 , 将姐姐的一双幼儿带至旅馆 , 与早已等在旅馆里的管某强行侵犯 。 过程中 , 小倩强行控制并按住孩子 , 使得管某顺利实施了犯罪 。
以下分析的逻辑结构为:一是共同犯罪的简要理论;二是关于本案的分析评价 。 以下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 , 展开分析讨论 , 敬请阅读和指导 。
共同犯罪●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共同犯罪 ,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意识地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 。 相比单独犯罪而言 , 由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相互配合、相互鼓励 , 更容易完成犯罪 ,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更大 。 我国目前 , 尚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 以下讨论基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
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基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 只要违法(客观)层面具有共同性 , 既可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共同犯罪各参与人 , 强调违法是连带的 , 责任是个别的 , 因此 , 认定共同犯罪各参与人违法层面具有共同性 , 将违法结果归属于各参与人后 , 剩下的和单个人犯罪一样 , 根据各参与人的主观内容 , 分别定罪 。 因此 ,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罪名可能不同 。
●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和狭义共犯 , 其中 ,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 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 , 处罚上为主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违法性从属于正犯 , 通过正犯实现法益侵犯 , 即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 。 共犯中的教唆犯处罚上一般为从犯 , 也可能为主犯 , 帮助犯一定是从犯 。
在对共同犯罪处罚上 , 常说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这句话 , 仅针对共同正犯而言 , 不适用于教唆犯和帮助犯 。
管某与小倩均涉嫌强奸罪 , 管某为直接正犯 , 小倩为共同正犯本案中 , 管某与小倩构成强奸罪 , 为共同犯罪 。 强奸罪是侵犯的法益妇女性自主权 ,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 无性的自主能力 , 因此 , 无论其是否同意 , 与其发生关系的 , 均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强奸幼女的 , 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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