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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相亲成功的女子,酒后发生性关系,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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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 , 男子与相亲认识的女子在自驾游期间 , 酒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 事后女子报警声称被侵犯 , 男子到案后 , 却以对方同意与其同住一间房间 , 即代表其系自愿的为由 , 认为其并没有“强迫”女子 。 但女子却拿出有力证据 , 予以反驳 。
(案例来源:湖南衡阳衡南县法院)
32岁男子练某从广东务工回到家乡常德过中秋节时 , 经亲戚介绍认识同是外出务工返乡过节的女子郑某 , 随后二人相亲成功 , 并约定春节回乡时 。 再支付彩礼、领证和摆酒办婚宴 。
随后练某在准备返回广东上班前几天时 , 发短信邀请郑某外出自驾游 , 郑某开始时是拒绝的 , 但练某却以想先相互了解一下为由 , 继续邀约郑某 。 郑某思前想后 , 遂同意前往 , 但明确表示不想在结婚前与练某有亲密接触 , 练某表示同意 。
可当二人开车来到衡阳游玩的当天晚上 , 练某酒后在入住酒店房间内 , 趁郑某醉酒时与其发生了关系 。 事后练某就回到另一张床上 , 倒头入睡 。
次日凌晨3时许 , 郑某酒醒发现异常后 , 遂质问练某为什么要说话不算数时 , 练某以自己也喝多 , 并不清楚发生过什么事为由 , 拒绝承认自己有越界行为 。 随后郑某果断报警 。
就在民警到达酒店前 , 练某又以自己记起来了为由 , 恳求郑某原谅其行为 。 过程中 , 练某将二人对话 , 用手抓录了视频 。 可郑某并没有“原谅“练某 , 而是如实向办案民警讲述了事情经过 。
戏剧性的是 , 练某到案后 , 却又以自己不记得为由 , 拒不承认其与郑某发生过关系 。 可当公安机关从二人身上提取到生物信息 , 证明二人确实系发生过关系时 , 练某却又以郑某同意单独与其出游 , 并愿意与其入住同一房间 , 即代表其系自愿的为由 , 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
一、本案练某的行为 , 构成犯罪么?
实际上 , 就本案而言 , 在练某已承认且有生物证据 , 予以证明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 , 证明练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 则成为能否认定练某构成犯罪的关键 。
然而 , 刑法规定的是 , 只要是趁妇女处于不能、无法、不会抗拒时 , 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系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 , 强行与发生关系的 , 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 。
注意 , 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 , 概括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具体到本案中 , 无论是从事前二人的聊天记录来看 , 还是从事后二人的当面对话来分析 , 均可以证明郑某是在酒后处于不知、不会抗拒时 , 被违背意愿发生关系的情形 。 故本案郑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二、本案练某的行为 , 该如何处罚?
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 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 , 即强奸妇女一人既遂的 , 将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 具有其他法定可从轻情节的 , 可酌情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
需要强调的是 , 虽然练某系在明知郑某已报警的情况下 , 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事到场处置的 , 但其到案后并没有在民警掌握生物证据前如实供述其罪行 , 故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
也就是说 , 练某因作案后仍然怀有侥幸心理 , 而错失了可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的机会 。
当然 , 其在一审宣判前 , 主动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 , 还是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的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 , 根据练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等 , 故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
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常言道 , 君子有所为 , 有所不为!任何趁人之危的行为 , 都是不可取的 。 尤其是趁机侵犯妇女的行为 , 从刑法角度来讲 , 趁女方醉酒时 , 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 , 只要事后女方报警 , 那么大概率就会有被判处3年以上的危险 。 因此劝君务必要三思而行 ,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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