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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箱床是一种为了节省空间、扩大储物面积而设计的床 。 这种床通常由支架将床板与床体相连 , 将床板掀起 , 底下还有很大容量可以用来储存不常用的物品 。 之所以存放的物品平时用不到 , 是因为床板厚重 , 掀床板比较费事 。
正是由于床板太重 , 因此在使用高箱床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 确保床板掀起时已经完全固定 , 并且不能将头部完全伸到床箱里 , 否则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 北京就曾经发生过一起高箱床引发的“命案”纠纷 , 一名中年男子被高箱床床板活活夹死 , 家属却起诉厂家索赔175万元 。 他们的诉求合理吗?
事情发生于一个早晨 , 这天张先生家里只有他与70多岁的老母亲 。 张先生因换季需要 , 将高箱床床板抬起 , 并把头伸进了高箱床床板与床体形成的三角区域内寻找换季床单 。 然而变故就发生在这时 , 不知为何 , 床板突然下降 , 直接压在张先生脖颈处 。
人的脖子根本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 , 张先生疼得立马出声 , 而他的老母亲闻讯赶来 , 却因为缺乏力气无法帮助儿子出来 。 张母只能赶紧拨打了110 , 并且请邻居过来帮忙 。 然而等到他们把张先生解救出来时 , 他已经因为长时间窒息而死亡 。
由生到死 , 几乎就是一瞬间 , 张家人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 张先生的妻子认为 , “杀害”丈夫的高箱床肯定存在质量问题 , 否则为何被固定的床板会突然下压呢?因此 , 她在咨询过律师后 , 一纸诉状将两家厂家同时告上法庭 , 请求赔偿1750807.6元(约175万元) 。
厂家一方认为 , 张先生的妻子简直就是无理取闹 。 首先 , 张先生购买此高箱床是在七年前 , 而他们的质保时间却只有三年 。 既然家具本身已经超过了质保年限 , 就证明高箱床已经不再稳固 , 会发生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
其次 , 厂家生产这种高箱床时 , 配备有专门的说明书 , 而说明书上画出了示意图 , 并明确指出 , 不可以从三角区域放置物品 , 然而张先生却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本家具 。 他身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可以预料到这样的行为会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 但是却将自己置于危险中 , 因此他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
【男子被7年前买的高箱床砸死,家属向厂家索赔175万,北京法院判了】最重要的是 , 张先生的妻子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理由要求赔偿 , 却无法对该产品质量举证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这一规定也就是通说“谁主张 , 谁举证” 。
厂家提出的理由 , 看似完美无缺 , 但其实每一条都有漏洞 。 张先生妻子首先指出 , 虽然该家具的质保年限只有三年 , 但是超过质保年限却不意味着厂家不需要对问题商品负责 。 因为该家具的设计存在瑕疵 , 本身就具有安全隐患 。 即便张先生已经使用该商品七年 , 都没有产生问题 , 但却不能就此认为该商品的质量在一开始没有问题 。 因为张先生的死亡结果已经能够证明 , 家具是存在设计问题的 。
第二点是关于家具说明书的问题 。 张先生的妻子指出 , 说明书上的警示不足以引起人的注意 。 像这种已经威胁到生命安全的使用方式 , 应当被明显标注在床体上 , 而不是与其它的注意事项写在一起 。
第三点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 产品质量安全的举证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提供呢?根据法律的规定 , 我国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通常我们遇到了民事纠纷 , 应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受到损害一方的损害结果;但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中 , 不需要分析过错 , 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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