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拿到嫖资,却不提供服务,此时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卖淫女拿到嫖资,却不提供服务,此时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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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保护的法益:本罪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 性自主权包括 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 如 , 性交时间、地点、对象等条件的决定权 。



情形1、卖淫女拿到嫖资 , 却不提供任何服务 , 并找借口要离开 。 嫖客不同意 , 强行发生性交 , 构成强奸 。 双方的卖淫协议属于非法协议不受刑法保护 。
情形2、卖淫女同意包夜服务 。 后半夜其借故要离去 , 嫖客不答应强行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 。 包夜服务这种非法协议不受刑法保护 。
情形3、卖淫女同意与张三、李四发生性关系 , 但要求分别进行 , 而张三李四不答应 , 强行同时发生性交 , 构成强奸 。
情形4、乙女同意与张三发生性关系 , 但要求避开月经期 , 张三却不答应 , 在乙女月经期强行发生性交 , 构成强奸 。



情形5、乙女同意与张三发生性关系 , 但要求去旅店开房 , 而张三不答应 , 坚持在舞厅卫生间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 。
【卖淫女拿到嫖资,却不提供服务,此时强行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情形6、乙女同意与张三发生性关系 , 但要求使用安全套 , 而张三不答应 , 强行发生性关系 , 构成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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