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中 ,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是常见现象 , 尤其是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建筑企业中 , 这种“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过程会形成糖葫芦式的链条 , 不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 也会带来很多意外的风险 , 比如发生建筑施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 因为赔偿问题引发各种纠纷 。 那么 , 在这种情况下 , 转包链条上的各方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
一起来看一起现实中的案例 , 直观的了解一下吧 。
2020年深秋的一天 , 城阳开投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工地上 , 一名正在砌砖的工人突然从脚手架上摔落 , 被工友们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 经过诊断 , 这名工人的伤情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 住院治疗二十七天 , 并进行了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植骨术 。
此后的司法鉴定中 , 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
摔下来受伤的工人 , 是五十二岁的曹先生 , 他干活的工地 , 是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城建设)承包的工程 。
但是曹先生并不是胶城建设直接雇佣的 , 他们之间隔着三层关系:胶城建设将工程包给了挂靠的乔某1 , 乔某1分包给宋某2 , 宋某2找到方某3 , 方某3找到老乡曹先生到工地干活 。 具体的工作是瓦工 , 日薪400元 。
【糖葫芦式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受伤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曹先生摔伤后的赔偿问题 , 引发整个分包链条的纠纷 , 最终诉至法庭:曹先生将整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一起告上法庭 , 索赔近20万元 , 理由是脚手架扎得不牢 , 导致自己摔下后受伤 。
链条上的各个环节 , 应诉的时候有一致的地方 , 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
一致的地方是 , 他们均认为曹先生超工作范围擅自挪动脚手架木板 , 是导致受伤的原因 , 而且治疗期间 , 曹先生不遵循医嘱 , 过早下地活动 , 导致伤情加重 。 因此 , 曹先生应当自行承担更大责任 。
不一致的地方是 , 曹先生的老乡方某3认为自己没有从中赚取差价 , 只是介绍人而不是雇佣关系 , 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 而其他各方则认为 , 方某3是直接雇主 , 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
方某3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转账记录 , 证明其将收到的宋某2的400元转款全额转给了曹先生 。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 , 排除了方某3的责任 , 认定宋某2为曹先生的直接雇主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宋某2作为雇主 , 在曹先生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也没有配备齐全的劳保防护用品 , 更没有根据工作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 其过错行为与曹先生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曹先生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 可以减轻宋某2的责任 。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 , 酌定宋某2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此外法庭判定 , 胶城建设与乔某1系挂靠关系 , 属于违法出借资质 , 乔某1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宋某2 , 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
至此 , 整个分包链条上 , 除了方某3 , 其他各环节一起承担受伤者曹先生70%的损失 。
法律规定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 , 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 , 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 。 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 , 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 该类案件通常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这种情况下 , 非法分包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的全部权利;另一种是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此时的实际施工者为公民个人 , 而公民和公民之间是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的 , 而且因为不受施工单位的支配和管理 , 与施工单位也不是劳动关系 。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 ,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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