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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6个月,不是老公的,老公起诉离婚,我不同意,法院会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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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渣男 , 我不就是怀了别人的孩子吗?你凭什么不爱我了!”这基本上是这种典型思维的代表了 。
先不说法律规定 , 就是从现实来说 , 这也是让任何男人难以接受的 , 这种行为也是不能得到道德上的支持的 。
先说上述问题的答案: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的 , 而且可能会给判精神抚慰金 。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
1.一般情况下 , 针对哺乳期的妇女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1082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这也就意味着 , 一般情况下 , 自从女方怀孕开始 , 一直到哺乳期的一年期满为止 , 男方都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 而且即便是流产 , 流产之后6个月内也是不可以的 。
2.特殊情况下 , 才允许提出离婚 。不过 ,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 。 同样在《民法典》第1082条中规定 , “但是 ,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
这就是法律规定中的“但书” 。 也就是说 , 只有两种情形下 , 才允许男方在孩子6个月的时候离婚:一是女方提出离婚的 , 二是确有必要的 。
法律没有对什么情形下属于“确有必要”做明确规定 , 但是像本案这种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 理应属于这里的“确有必要” 。
3.财产分割可向男方适当倾斜 。在一般情况下 , 财产分割的时候都是平均分配的 , 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倾斜 。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 财产的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本案这种情况下 , 既然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 , 那么自然是要由女方抚养的 。 男方不仅不需要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 而且还由于男方属于无过错方 , 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得到适当的倾斜 。
4.男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 ,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5种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像这种怀了他人孩子的行为 , 从一般认识来讲 , 自然属于重大过错了 。
与此同时 , 《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 , 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益)遭受到精神损害的 , 有权要求侵害人进行精神赔偿 。
显然 , 男方的人格权(作为丈夫、父亲的权益)当然是受到侵害了 。 但是人格权毕竟是一种虚的东西 , 并非实体的物质损失 , 所以说只能通过金钱抚慰的方式来弥补 。
因此 , 无论是从哪个规定来讲 , 男方都可以得到一些精神赔偿 , 不过依据当前的司法实践来讲 , 这个数额不会太高 , 可能只是几千元、最多也就是一两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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