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女子打死入室的侵犯者获刑10年,是法不容情还是罪有应得?


案评:女子打死入室的侵犯者获刑10年,是法不容情还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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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女子打死入室的侵犯者获刑10年,是法不容情还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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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女子打死入室的侵犯者获刑10年,是法不容情还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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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守法公民都熟知我国的法制16字方针 , 即“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 对另一句“法不容情 , 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也都耳熟能详 , 但真正理解这句话含义的并不多 , 甚至有人将“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与“人情世故”中的“人情”等同起来 。

这里的“人情”特指多数人共同的道德情感 , 结合法律裁决的“上不违法意 , 下不拂人情”原则 , 便是“法不容情 , 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真正含义 , 再通俗些说法律不该是一成不变、凌驾于“人情”之上的生硬条文 。
同样 , 同类型案件的发生也不会是前一案例的翻版 , 案件产生的结果可能是大致相同的 , 但因为案件起因、背景不同 , 所以在“人情”看来某些罪犯死有余辜 , 有些案犯值得同情 , 更有一部分犯案者令人遗憾 。
在2014年冬季的重庆市石柱县 , 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当地女子阿香(化名)为了躲避同村一个无赖的身体纠缠 , 不惜背井离乡外出打工 , 但仿佛是命中注定般 , 十几年后她独自回老宅 , 那个老无赖又如影随形 , 进入阿香家中欲行侵犯反被棍杀 , 阿香因此获刑10年 。

以下尽可能用简短篇幅对该案案情做出还原 , 有请每位读者朋友对该结果作出明断 , 到底是法不容情还是阿香罪有应得 。 注:本案例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 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处理 。
阿香出生于1972年 , 是重庆市石柱县某乡村的一个普通农村妇女 , 和同龄人一样到了婚龄就嫁给本地人家 , 然后随夫家日出而耕、日落而息 , 同时完成繁衍人类的艰巨任务 , 虽辛苦却也苦中有乐 。
当地有一个庞大的马氏家族 , 尽管其中的大部分人从血统上已八竿子打不到 , 但毕竟一笔写不出两个马字 , 就都算是宗亲吧 。 阿香的丈夫自然姓马 , 生性老实敦厚 , 遇事从不与人争 , 对阿香当然是恩爱有加 。
与阿香丈夫截然不同的是本村马氏家族的另一成员马钢 , 甭听其名字响亮 , 品行就像其长相一样完全提不起来 , 最大的爱好是喝酒 , 其次的爱好是偷鸡摸狗 , 偷鸡摸狗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喝酒 , 据说这样的人哪个村里都有 。
邋遢是此类人的共性 , 而马钢已达到邋遢中的炉火纯青地步 , 从没有人见过他刷牙 , 逢了大雨天去趟茅房才顺便洗次头 , 所以其自始至终光棍一根 , 丝毫不令人感觉意外 。
阿香作为一个感官正常的女人 , 遇到马钢自然要绕开走 , 用风马牛不相及来比喻也不为过 , 但可悲的是她还是落进了马钢的眼里 。 那么是阿香姿色过人吗?倒也未必 , 在光棍一根又精力十足的马钢眼里 , 人只分两种:男人和女人 。

有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像个物件 ,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 , 十几年前阿香二十多岁时就被马钢惦记上了 。 当时阿香背着一篓玉米面从乡里回来 , 走在进村路上时马钢跳了出来 , 强烈要求与阿香发生关系 , 阿香声色俱厉地予以拒绝 , 也幸亏有亲戚来迎接才得以周全 。
回到家后阿香还是心有余悸 , 去找长辈人评理 , 马钢根本油盐不进 , 甚至放出横话“就是要找她” 。 在阿香看来就这么大个村子 , 躲是躲不过的 , 丈夫又懦弱不敢出头 , 索性在长辈的建议下随夫外出务工 。
阿香这一走就是十几年 , 但还是没躲过这个劫 , 也不知是马钢“寿数”已尽还是阿香在劫难逃 。
2014年12月22日 , 阿香骑着电动车回娘家帮哥哥家处理杂物 , 不曾想走到半路电瓶就亏电了 , 离老家不算很远 , 便决定回老宅充电再顺便摘些菜 。 要说人都是烦啥见啥 , 即将到达老宅时她瞥见老光棍正在地里干活 , 慌忙装作没看见直奔家门 , 殊不知她的身影同样落在马钢眼里并尾随而至 。

就在阿香摘好菜准备回家时 , 马钢闯进了屋并直截了当借阿香的“东西”一用(意指发生关系) , 阿香秒懂后大骂马钢并让其滚出去 , 谁知马钢竟欺身而上将手探向阿香的身体 , 阿香边挣脱边反手抓住了两个球球并拼命狠捏 , 马钢疼得歪鼻子瞪眼不得不放弃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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