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证据强制排除规则


刑诉证据强制排除规则


刑诉证据强制排除规则总结和记忆方法列示如下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刑诉证据强制排除规则】一、物证、书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 不能反应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书证的更改(迹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书证的副本或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勘验、检查、搜查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 , 未附笔录或清单 ,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 ,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二、证人证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态 , 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证言 , 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
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应提供翻译而未提供、以暴力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 , 均应当予以排除 。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却拒绝作证 , 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 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三、供述: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讯问笔录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讯问时应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供述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讯问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供述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情况紧急 , 必须现场讯问的除外)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未依法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死刑、无期徒刑、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以暴力或变相肉刑 , 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 , 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做出的供述 ,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四、辨认笔录:不是侦、调来主持 , 指示预见个混混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未个别进行;混杂不符合要求(公安 , 7人5物10照片;检察院:7人5物10人照5物照);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有明显指认嫌疑 。 以上情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五、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 ,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此两种情形的视听资料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六、电子数据同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七、鉴定意见: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不存在可以补正或解释的情形 , 只要有错误 , 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八、勘验、检查笔录:无法解释
有违法情形 ,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九、侦查实验笔录:条件差异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 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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